同性戀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形成的

2021-03-07 09:49:46 字數 5910 閱讀 8890

1樓:葡萄酸

同性戀是怎樣形成的?我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大多數同性戀者是天生的。

這不是絕不是基因變異更不是**,而是一種正常的逆轉。在人們傳統思維中,「大部分男人愛女人,所以男人應該愛女人,所以男人愛男人是不正常的」。仔細想想,人們約定俗成的上述觀念沒有任何邏輯推理可言,這是典型的「幼稚歸納推理」,其本質純粹是「感覺」而已。

實際的情況是:大部分人是異性戀,少數人是同性戀。這個才是正常現象。

所有人都是異性戀的所謂「正常」在有文字記載的任何時期的任何民族都沒有出現過。同性戀在自然界也存在。科學家觀測到一定比例的靈長類動物會在青春期時候偏向同性,有些物種的這種偏好的比例則會相當的高。

這些都證明了很多同性戀是天生的----轉貼

同性戀是指對社會中自身性別認同相同或性別相同的社會成員產生性吸引和/或性衝動的性取向。同性戀與同性性行為並不是完全等同的。一個有同性性行為的個體不一定是同性戀者。

同性戀現象在世界各地各民族和各個社會、各個歷史階段都普遍存在,但是作為現代意義概念的「同性戀」(homo***ual)一詞最早是由匈牙利的karl-maria kertbeny與2023年首先提出。該詞由希臘單詞字首homo-(相同)和字根***(性)組成。後來受到精神學科的廣泛採用。

因此在英語使用國家,同性戀者一般比較拒絕使用這個醫學術語很重的單詞。--轉

2樓:哈利

同性戀一詞是由德國醫生benkert於2023年提出來的 ,然而同性戀現象卻早就已經存在於社會之中了.在我國古代,男性同性戀者被稱為「男風」、「龍陽之風」、「斷袖之癖」,女性同性戀者在現代被稱為「同志」,其聚集地被稱為「姑婆屋」。在西方,同性戀現象更是數見不鮮,古希臘和羅馬時期,同性戀是一種正常現象,並且被認為是一種比異性戀更高階的方式,到了現代,西方社會比如說美國,成年男子中有30%的人有過同性戀活動,而10%的成年男子則主要過同性戀的生活方式。

大約有半數的女性主要從事同性戀活動。(資料來自《大不列顛百科全書》)。資料雖然可能有些誇大,但是卻反映出了同性戀已經不再是個別的現象了,而我們也應該給同性戀現象一個合理的定奪和評價了。

在人類不短暫的歷史征途中,同性戀現象一直存在著,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各個時期的各個社會各個國家並不堅持一種觀點,或者贊同,或者默許,或者反對,直至今日,對同性戀的合理性道德性還是處在人們的不斷的爭論之中。但是不管**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如何,同性戀現象卻始終是存在著的。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精神病學界一直把同性戀當成一種精神疾病,歸入精神性病患。

隨著對同性戀的認識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學化,d**-iv和icd-10分別明確的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中刪去。然而即使是這樣,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中還是無法抹去對同性戀的偏見和歧視。同性戀者在現實社會中的人權和尊嚴,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無理由的受到摧殘。

至今也還沒有一部法典規定同性戀是否是合理的行為。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正常的同性戀行為並不會觸犯法律。但是是否觸犯我們的道德律呢?

同性戀指的是對同性產生了**和依戀的行為,是性取向指向同性的一種現象。對同性戀的概念的明確有助於我們對其合理性的科學思考。首先,同性戀指的是同性之間的關係,這個是我們都能夠把握到的意義;其次同性戀是一種戀,正如我們講異性戀一樣,這是一種戀情,是愛情(如果我們不依傳統的錯誤的觀點視之的話),並不僅僅是性衝動、性慾的滿足和歡欣,並不僅僅是**。

因此我們在判斷同性戀人群時不應該以是否有過肉體上的交合為依據,而正與我們判定異性戀一樣,應該以是否有感情為根本的依據。否則我們就是在講同性**和異性**而不是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倫理道德問題了。對概念的明確,將使我們能夠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

對於那些僅僅是為了性的滿足的同性之間**的行為,正如我們來判斷異性之間的沒有感情的性行為(如**和嫖妓)是否是道德的和合理的一樣,我們能夠達到一致的見解,這種情況不再我們的考慮範圍之內。

目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由三種,贊同,反對或者中立。大部分人都是持不贊成的觀點。何兆雄先生在其文章《同性戀的社會倫理評價》中所表達的不贊同的理由應該可以代表大多數反對者的論據。

他認為同性戀在我國是不可能合理的和道德的,因為同性戀違反了自然的規律,是反常的性行為;違反了人類進化的規律,是一種倒退的現象;同性戀背離了性行為的天然作用;同性戀性行為對艾滋病的傳播有很大的影響。反對者的觀點還有:同性戀會導致一些犯罪現象;同性戀會對我們社會家庭和婚姻有一定的衝擊作用,是不道德的。

然而在明晰同性戀內涵的基礎上進行理性的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同性戀不過是與異性戀的性取向不同而已,而對性取向的選擇是人的自由,除此之外,同性戀和異性戀並沒有別的不同,一樣的用情,一樣的能夠得到人類性慾的歡欣和滿足。而何以能夠臆斷異性戀就是合理的道德的,同性戀就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行為呢?我們的討論這個問題的立足點並不在於同性戀是否符合現今社會倫理道德,而是是否應該符合社會倫理道德以及社會倫理道德的根本目的何在。

社會倫理道德是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其根本目標就是為了實現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幸福,在其發展過程中對一些問題保持謹慎因而出現偏失是完全可能和可以原諒的,但是這種偏失和錯誤必須給予改正,這才是倫理道德發展完善的正確道路。

3樓:匿名使用者

葡萄酸1 - 試用期 一級回答很好

同性戀是怎麼產生的?

4樓:木繹

宣化上人談同性戀問題

同性戀是亡國滅種的行為,因同性戀,愛滋病肆虐,而目前又無特效藥。美國有的地方,允許同性戀合法化,允許同性戀的結婚,這是違反人性的事。——宣化上人

問:同性戀、未婚媽媽,種種不正常現象,實在令人感到憂慮。在這樣失序的社會環境中,做父母的應該如何來教育子女,教育自己?

宣化:你這個問題問得很好。今天社會上會這樣,是因為「父而不父,母而不母。

」父母生下子女,卻不以子女為重,只為了貪歡縱慾,只會生不會教。結了婚,不喜歡,動不動就離婚,造成子女沒有父,沒有母。這些問題都出在夫婦不做夫婦,父母不做父母的癥結上。

如果做父母的,能夠像古代孟母三遷一般,去關心、去教育子女,世界上就不會有問題了。

問:要以什麼態度去和同性戀的人交往,或以何種方式去幫助他們?

宣化:首先要了解他的同性戀是怎麼形成的,為什麼他有這個趨向。這就是因為夫婦吵架吵的,男的給女的受氣,中國人大都是大男人主義,美國都是大女人主義。

美國人說:「lady first";其實尊重女性都是假的,其實美國lady也不是first。他都給她戴高帽子說:

「女士是第一,女士第一。」男生還是在那兒互相欺騙。女的也曉得受欺騙,這麼叫第一,也不給我第一的權力,也沒有第一的地位,就覺得不舒服。

因而不想嫁人,這是女同性戀養成的風氣。男的呢?他就受女人的氣,女人像母老虎,把男人欺壓得匍匐在地;一天到晚叫男人伺候她自己,因而男的也感到不舒服,會想說何必結婚呢?

於是乎就會有男同性戀的傾向。

5樓:東方不敗

【**的文章】

贊不贊成同性戀

有些贊同同性戀的人說:「同性戀是自然的,天生如此,因此同性戀是天經地義的。」許多研究員就作了許多的研究,探索同性戀和大腦結構、荷爾蒙或基因的關係,為了要證明這個論證的正確。

以下是幾個有關這方面的研究:

一九九一年,神經生物學家李維(s. levay)解剖了三十五具男性屍體,其中有十九個是死於愛滋病的男同性戀者。他在解剖中發現這些男同性戀者有部分大腦下視丘(inah3)的體積,平均來說,小於其他的男性,其大小與女性相同。

許多贊成同性戀者就以此論證說,同性戀乃是天生的,他們的大腦下視丘與人不同,影響了他們的性傾向。問題是,李維的研究其實並未證實這個論證。

第一、十九個死於愛滋病的男同性戀者的樣本過小,而且只是「有部分」,「在平均之下」,他們的大腦下視丘比較小。意思就是說,男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比較小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換句話說,大腦下視丘和同性戀應當沒有直接關係。

第二、這些人既然都死於愛滋病,就很有可能是愛滋病造成**素酮減少,進而影響他們的大腦下視丘變小。第

三、也可能是同性戀行為影響大腦下視丘的發展,使它變小,而不是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原本就小,影響他的性傾向。第

四、一些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比其他男性小,其大小與女性相同,表示他們的大腦下視丘異與一般男性。大腦下視丘與一般男性有差異,無論原因為何,在醫學上可以視為一種病症,需要**。進一步,若這是造成他們的性傾向與一般男性有異的原因的話,同性戀也是一種病態,可以**。

第五、若支援同性戀者堅持大腦下視丘比較小,與女性相同,是引發同性戀的原因,那就表示一個人之所以是同性戀者,乃是因為他在生理上,至少在大腦下視丘與女性相同,因而他不能愛上女性,必須毫無選擇地愛上男性。若是說成那樣的話,同性戀是一種生理的問題,不是一種的選擇,而且當中還牽涉性別混亂的因素。

荷爾蒙方面又有什麼發現?研究顯示,胎兒時期的荷爾蒙分泌,會影響齧齒類動物後來的性傾向,但是在靈長類沒有同樣的影響。因此,要把胎兒荷爾蒙分泌影響性傾向的理論應用在複雜多變的人類身上,就更加困難了。

至於同性戀荷爾蒙的研究,也沒有顯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荷爾蒙上有什麼差異。

至於在性遺傳和基因方面的研究,有貝裡(j. m. bailey)和派拉德(j.

c. pillard)比較了一百一十位男同性戀的雙胞胎(包括同卵和異卵)之後,發現同卵的比較者有同性戀兄弟的佔了52%,而異卵的比較者只佔了22%;而非雙胞胎但是兄弟是同性戀者的,只有9.2%。

在108位女性的比較中,同卵比較者有同性戀姐妹的佔了48%,異卵比較者佔了16%;而非雙胞胎但是姐妹是同性戀者的,只有14%。似乎,同性戀在遺傳上有些關聯。一年之後,海默(d.

hamer)宣稱在x染色體的dna中,發現一個和同性戀有關的基因。事實上,他的研究只是對四十對非雙胞胎的同性戀兄弟進行觀察,發現有三十二對在其母系親戚中有人是同性戀,並且追朔到一個共同的染色體區域,叫作xq28。

以上的遺傳基因研究,主要還是在觀察所得,並未研究出人的染色體中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此外,若是同性戀的決定因素是在遺傳基因上,那一個同性戀者若有同卵雙胞兄弟的話,他的兄弟因為遺傳基因相同,也定是同性戀者。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可見,不是遺傳因子,而是環境和個人抉擇更深影響一個人的性傾向。再說,若一個同性戀者乃是從其父母那裡遺傳了同性戀的基因,那他的父母也應當是同性戀了。問題是,若他的父母(或其中之一)是同性戀,怎麼能進行異性的**而生出他來呢?

換句話說,所謂的「同性戀基因」是不存在的。而且,就算真的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也會因為同性戀者不能夠進行異性的**,生兒育女而繼續遺傳下去,其「同性戀基因」在一代之內就會消失。

其實,也有很多同性戀者擔心,若真的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至終可能導致開刀糾正「同性戀基因」,以**同性戀;或在懷孕初期,做羊膜穿刺檢驗,在發現「同性戀基因」時,把胎兒處理掉。到時,可能會看到一些同性戀者示威,反對墮胎;反對把有「同性戀基因」的胎兒墮掉。

有些贊同同性戀者企圖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論證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的事。但是,事實上,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上,都未有確實的研究和證據來論證同性戀的正確性。反而,從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看,同性戀者應當不是天生,自然如此的,後天的環境和個人抉擇才是一個人成為同性戀的主要因素。

可以促成一個人成為同性戀的後天因素包括了個人的思想、觀念和心理;處在一個不能與異性接觸的環境;有一個盛氣淩人、強勢管制的母親和一個軟弱無能的父親,或沒有父親;身處在一個同性戀者的權勢之下;受色慾的引誘;被**等等。故此,同性戀並非不能改變的,許多同性戀者經過自制、心理輔導和宗教的影響和幫助,處理了自己的思想、觀念和心理,或是一些過去的陰影之後,成功地脫離了同性戀,很多還與異性結婚生子。

其實,一些贊同同性戀者的人在論證同性戀的正當性上很不一致。怎麼說呢?因為這些人一方面為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上的論證大表贊同,認為它們支援同性戀的正確性,並且拿來作政治上有效的籌碼,但另一方面在社會學和哲學上,把同性戀視為一個個人的選擇,以此來反對任何不論是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當然主要是針對環境學、社會學的決定論說(生物、文化、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決定一個人的性傾向)。

因此,他們企圖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論證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的論證」,目前不是一個有力的論證。若要論證同性戀的「正當性」,還需要從文化(宗教)、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來下手,而不是一句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就把文化(宗教)、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所有不利於同性戀的思想和觀念解構,只保留和提出一些有利於同性戀的思想和觀念;甚至,很刻板地把持異議的反對同性戀者視為保守、古板、霸權、懼同、歧視、不講理等等。要知道,很多人反對的只是同性戀的行為,並不是反對同性戀者,而是以愛來待之。

同性戀是怎樣形成的,同性戀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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