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分手時能夠討回來嗎

2021-03-20 01:31:03 字數 4832 閱讀 5422

1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2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不再了,還計較這些做什麼呢。。給彼此個念想,有時睹物思人,也會想到你之前的快樂。。。

3樓:櫻灬空釋

都寫了很多啊,我總結一下:你想要,就可以要回來。不想要,就沒必要去要。

根據你送的東西的價值不同,理論上是不可以的。那有送人東西還要回來的。人姑娘願意給你,你就要得到,不願意給你,你就要不到,何不做個灑脫的人呢,既然送出去了,她不要咱們就仍掉。

4樓:匿名使用者

然而不久,男友卻提出分手。小紅在傷心之餘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回手機。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明】

小紅和小詠相識戀愛後,小紅為穩固雙方的感情,花錢購買了一塊價值4000多元的手機贈送給小詠。之後不久,小詠就開始拒絕與小紅見面,直至最終提出分手。分手後,小紅多次向小詠索要手機但都遭到了拒絕。

不得已,小紅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還手機,或者支付手機款4000多元。

庭審中,小紅認為,當初贈送手機的行為是建立在小詠願意與自己戀愛、結婚的基礎上的,是附條件的贈與。現在雙方之間已經終止了戀愛關係,因此有權撤銷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小詠則對小紅贈送手錶一事予以否認,表示從未收到過手機。

小詠辨稱,戀愛期間,自己請小紅吃飯、購買禮品等花費了1萬餘元,即使收到過手機也是男女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所以不同意小紅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小詠收到過自己贈送的手機,小紅向法庭提供了**錄音、簡訊記錄等證據。對此,小詠認為錄音中並未提及手機的事情,接收簡訊的手機號碼也並非自己所有,無法證明收到過手機。

【以案說法】

從小紅提供的**錄音看,小詠對小紅提出的歸還手機事宜並未提出反對意見。相反,小詠在**裡曾表示無錢歸還小紅買手機的費用。可見,小紅贈送小詠手機的事實客觀存在,法院予以了認定。

但是,婚姻和戀愛關係的成就應以感情為基礎,小紅主張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為結婚、戀愛,缺乏依據,有違常理。況且禮物的價值並非十分昂貴,該行為並未影響到小紅的生活。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阿詠已經確認收到小紅贈與的手機,該財產權利已經轉移,小紅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手機沒有法律依據。

【法辭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戀愛期間贈送的東西,分手還能要回來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通常來說,戀愛期間,互贈的小禮物在雙方分手時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大額贈與不同,給付方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的,這樣的贈與是具有針對性和有條件的,在雙方沒有辦法繼續履行婚約並結婚的情況下,理應返還。

6樓:服務

最痛苦的事情就是,你那麼愛一個人,卻沒有勇氣讓他知道你的感受。處理這種問題,就是拿出勇氣和信心,不要擔心對方有不好的想法。事情我們默默的做,堅持的努力,這樣就可以讓事情轉變。

我不知道樓主認不認同,不過你可以瞭解看看我們的實力,文章會讓你感動,如果你需要協助的話。

7樓:大樹

曾經愛過,有何必再去計較。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看你怎麼想的

戀愛時贈與的貴重禮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9樓:起名難

真的不需要再要回來,既然那時贈物是屬於真心喜歡,是個美好的記憶,可是你要回來還有什麼用。看到就鬧心,送給後任就更不合適。再說還要回來也太小氣了,早知現在何必當初啊。算了吧。

10樓:骨質舒絡平痛貼

一般來講,在法律上,贈與的並且已經是既成事實的東西是不能夠要回的。當然,如果對方自願歸還另作別論。

11樓:被過去牽絆著

算了吧留著當作紀念吧 如果實在是想要拿回去就去問問吧,一般你會被說渣.

12樓:love舔你小妹妹

我要回來了,因為分手原因,叫我恨她一輩子,我要報復

戀愛期間贈送車輛,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

13樓:home小黑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給付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可以,可是這樣好嗎

戀愛期間男方贈送女方的東西,分手後需要退還嗎?

戀愛期間贈予對方的貴重物品,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15樓:自殘式死亡

先明白,付出是你自願的,不是對方強迫你給他的,再要回來你們之間的感情勢必無法挽回,對對方造成印象也不大好,要回來得看對方同不同意,不過一般情況對方是會給的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相贈送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16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17樓:

男女戀愛期間互贈的財物能否索回,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大額、貴重財物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婚姻不成立,可依法撤銷贈與。如果是價值較小的財物,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18樓:楓葉今秋紅

戀愛的男女分手後,對於鉅額的現金和大額的固定資產類物品是可以要回的。但那些一般性的日常用品就沒必要了。

當今的社會條件下,戀愛是有成本的,無成本的戀愛是空幻的。因此,戀愛期間,為了維繫感情、增進感情,男女雙方互動時在精神層面、物質層面的交流,雙方都必須有預期的心理準備和必要的承受能力,這就是必需的戀愛成本。

男女雙方互動時發生的鉅額現金或是大額的固定資產的交流,從本質上說超出了戀愛成本的定義範圍,而屬於婚姻成本的定義範圍。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拿回來,如果你不把她送你的東西還給她,別人就會覺得你是個小氣的人。___________畢竟我是逗比怎麼可以傷心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是什麼樣的禮物,如果是互相贈送的紀念意義的禮物等就沒必要了,如果是聘禮之類的,不用要,確定倆人不能在一起了,女方也會退回來的。

21樓:樑嘯我愛你

可以只要你不要臉皮了

戀愛期間贈與的貴重物品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22樓:包頭打工達人

小小建議還是別要回來了,相處的時候說什麼是什麼。

分手了你說你是什麼。不局氣。

2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既然送出去了,就不應該再要回,這樣太失禮了,除非你的東西是傳家寶之類的,必須要給自己老婆的那種。

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東西比如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24樓:孫娟

你好!這些東西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是你送的,就可以要,但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又不願意還的話,那就要不回來了。

望採納謝謝!!

25樓:忽聞愛情

要,為什麼不要,如果問題在她你就更該要,這不是男人不男人的問題,現在就有很多爛嘴覺得男人送出去的東西不該要,憑什麼呢?

26樓:隔世的等待

我是不會要了,想都不會想這種問題。

27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了還要什麼,都分了,要只會讓別人覺得你這個人不行

28樓:雙魜愚

只要臉皮夠厚就去要吧

分手時說什麼最噁心,分手時最讓你噁心的行為有哪些?

他說 你很好,但我想再多嘗試幾段,不想這輩子除了初戀就是你。我們在一起三年了,過年準備帶回家正式討論一下結婚的事。在此之前我們都沒有好好聊過這件事,覺得年紀都還小,本人94年。三年感情一直很好,大家公認的模範情侶。可在陪他25歲生日的後一天突然跟我說分手。理由如上。簡單說,他不願意為了我放棄一整片森...

戀愛期間的轉賬要還嗎,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要還嗎?

戀愛期間,一方copy轉賬給另一方的款項性質被認定為贈與,則無需返還 但當轉賬款項性質被認定為借款,則應當返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 扶貧...

前任水瓶座,分手時他哭了,我能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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