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強調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個論述題希望多答點很急

2021-03-20 05:41:42 字數 5351 閱讀 8414

1樓:匿名使用者

特別規定不在其內,還有這個與憲法有衝突,所以法律行業就是個迷宮,走出來就變成專業人士了。

2樓:瑪娜佳

為了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權威性。法律,必須具有安定性和權威性,才能使人信服,讓人民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正是出於這一點考慮,保持既定事實的評判標準不變,保證法的公平性、公正性。

但我國適用這一原則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這又體現了法的科學性、人道主義精神。

為什麼要強調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為什麼說"法不溯及既往" 希望專業回答!

4樓:趙良福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頒佈後對它生效以前的行為和時間是否適用的問題。適用,該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律就沒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意為任何法律規則不得適用其生效之前的行為,它與確定性原則一樣,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認的一項法律原則。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法律基礎

1、法的公佈生效說。法律要取得作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須適用為它所規範的人,而這種適用必須以法律公佈從而使被規範者得以知曉為前提。

2、既得權理論。如果一項法律剝奪或者損害了根據現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權利,或者針對過去的交易或者行為創設新義務,施加新責任,或者取消其行為能力、資格,則該法律就屬於「溯及既往」並因此而無效。

3、信賴利益保護說。任何社會成員只要依據法律行事,其便有權期待和信賴獲得法律規定的積極效果,這種信賴是正當的,不應因法律的變更而失去保護,新的法律不能剝奪社會成員基於原有法律而產生的正當信賴。

三、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

1、訴訟程式適用新法。

2、司法解釋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應用

1、《立法法》第84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2、《刑法》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之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

3、《民通意見》第196條。2023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2023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

4、《票據法、擔保法通知》第3條。對在兩法施行前的票據、擔保行為,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

5、《合同法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6、《擔保法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

7、《公司法解釋(一)》第1條。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為什麼說"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內在要求

5樓:湖北王強律師

這是個法理的概念

因為「法不溯及既往」這個概念的產生源於法律需要讓大家有可預見性,有預見才能有威懾才能讓大家知道犯法的後果。反過來說,如果「法溯及既往」,那法將成為一種惡法,通俗言之即是可以在某個行為之後頒佈一個法律從來懲治之,那又是「人治」代替「法治」的社會了,這還是法律誕生的初衷嗎?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本身的,內在的,基本的一種屬性。如果缺乏這一特徵,那法律的外在要求就無法實現,法律則將不為法律,成為空談。

《稅法一》中關於稅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5

6樓:夢幻蕥竹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納稅人在新稅法公佈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佈實施之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式的,原則上新稅法不具有約束力。

首先,題主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理解是對的。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完全適用於實體法,不完全適用於程式法。因此,題目中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用於程式法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式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個人認為,這道題最根本的錯誤在於原則與要解釋的物件本身存在偏差。

7樓:清式影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一個特定的概念,不能單純從字面理解其含義!

這個原則(用一個特號來代替吧,如a),則a的內涵就包括了實體從舊、程式從新。

特定法律概念的內涵,有其原始的出發點,但經發展後,可能已經與其原始概念不一致,甚至背離,但是那些法學家們仍然沿用當初的符號形式來表示。這也是法學中常有的現象,所以切不可單憑語文學法學!

8樓:藍色天章

嗯,這個好理解。稅法就是實體法按你的理解就好了。

程式從新,在稅法上這樣理解,稅款徵收程式的規定從新,假設新稅法規定,從某日起地稅的某稅種國稅收,這種程式規定,檔案生效時就生效了。不能從舊。

9樓:趙福靜

納稅應當是以報單結算時的資料為準,以後的實際徵收實際上是債務程式。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什麼?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

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法律具有指引、規範、調整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規範或調整。換句話說,新法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

11樓:樂觀的靚哥哥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

換句話說,新法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另外,法還具有**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佈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現代國家一般通行的原則有兩個: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不少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其次,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同時還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的適用於既往行為,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當中,有利追溯的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類問題都是要放在環境下的,其實就是說新的法律規定不對以前的事情進行追究。

什麼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13樓:搜虎哈哈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含義如下:

1.從定義上來看:

(1)法律具有指導作用。無論是明確的指導還是無限期的指導,它都為人們提供了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在頒佈新法律之前,新法律沒有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

(2)因此,頒佈後的新法律不能根據模型指導前人的行為。換句話說,新法律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根據當時的法律進行調整。

(3)此外,法律還具有**效應,即由於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未釋出的法律並未由人們預見,自然也無法發揮任何作用。因此,新法律不具追溯力。

2.該原則的具體表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國家不能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懲罰當時合法的人們過去的行為。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所期望的信賴利益。

3.現代國家一般遵循的原則

(1)首先是「法不追溯」的原則,即國家不能使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基於人們從事某種合法行為的事實。時間但現在似乎是非法的。法律懲罰他們。

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追溯」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2)其次,作為「法不追溯」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利可追溯」原則。在我們的國家法律中,有利的可追溯原則反映在過去行為或關係在當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則在對所有人都有益的情況下。

(3)有關各方應該按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予以保護。在我國的刑法中,「有利的可追溯」被表達為「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律原則上不追溯,但新法律並不認為屬於犯罪或只受到較輕處罰的,採用新法律衡量。

拓展資料:

1.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4.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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