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秦小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你如果要保證婚房為共同財產,可以到房管局加上你的名字,確認房產共有,但應該在買房前加名字。1.變更房屋產權,需要該套房屋無抵押,無未還清的貸款。
否則夫妻不能進**屋更名。因此婚前爸爸付首付,名字寫男生的,婚後沒有還清貸款的話,你是不能變更產權的,不能變為夫妻共有。因此需要買房的時候就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才安全,才是共有財產。
2.婚前由他爸爸付首付貸款買前由他爸爸付首付貸款買房,名字寫男生女生倆人的名字,婚後還款房,名字寫男生女生倆人的名字,婚後還款,這樣的話,對你來說最好的,很安全,房產是夫妻共有的,是夫妻共有財產。3.
先登記結婚,由他父親付首付買房,寫男生的名字,婚後還款,婚後還款部分是共有財產,產權還是男方的。婚前首付部分是男方的,婚後還款部分是夫妻共有,離婚時未還清的部分是男方個人債務。父親幫忙付首付,視為對男友的贈與,如果是他後媽和爸的婚姻期間共同財產的話,後媽和男友爸離婚的時,可以向男友爸要回首付一半的錢。
但不能向你要房子。 總結:根據你的情況,可以由他爸爸付首付貸款買房,名字寫男生女生倆人的名字,婚後還款,這樣最好了,可以解除你的顧慮。
房子是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你可以得到一半的房產。後媽方面如果又離婚了想拿你們的婚房說事兒,只能向男友爸要回首付一半的錢,不能涉及房子。如果有什麼不懂可以再問我哈。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改的這一條,其實填上雙方的名字,或雙父母的名字就沒有問題了,你要想按比例分割就寫個協議讓大家都籤個字就好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你如果要保證婚房為共同財產,可以到房管局加上你的名字,確認房產共有,但應該在買房前加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1、變更房屋產權,需要該套房屋無抵押,無未還清的貸款。否則夫妻不能進**屋更名。因此婚前爸爸付首付,名字寫男生的,婚後沒有還清貸款的話。
你是不能變更產權的,不能變為夫妻共有。因此需要買房的時候就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才安全,才是共有財產。
2、婚前由他爸爸付首付貸款買前由他爸爸付首付貸款買房,名字寫男生女生倆人的名字,婚後還款房,名字寫男生女生倆人的名字,婚後還款,這樣的話,對你來說最好的,很安全,房產是夫妻共有的,是夫妻共有財產。
3、先登記結婚,由他父親付首付買房,寫男生的名字,婚後還款,婚後還款部分是共有財產,產權還是男方的。婚前首付部分是男方的,婚後還款部分是夫妻共有,離婚時未還清的部分是男方個人債務。
父親幫忙付首付,視為對男友的贈與,如果是他後媽和爸的婚姻期間共同財產的話,後媽和男友爸離婚的時,可以向男友爸要回首付一半的錢。但不能向你要房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買婚房男方家長付首付,婚後女方還貸款,離婚後按新婚姻法房子怎麼分?女方是不是太吃虧了?啊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認房產登記
在誰名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內。如登記在男方
容一人名下,離婚分割時一般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但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財產,男方在獲得全部產權的同時還應根據還貸出資、房屋增值等情況對女方進行補償。
「婚後女方還貸款」的資金是**與何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的工資、獎金、公積金、經營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女方以此類資金還貸,其中也有男方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樓:
估計是離婚的話,男的把貸款那部分給女的,房子就是男的了。女的想要房子,就把首付的錢給男的
婚房是男方首付貸款買的,沒加女方名字但裝修費是女方出的分手
6樓:匿名使用者
婚房的首付部分由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婚姻續約期內的貸款還款部分是雙方共有。
其次,女方出的裝修款項如果男方認可,是可以提出返還的,如果男方不認可,女方要有相關的證據,如付款的銀行記錄,發票等。
7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歸男方所有
如果男方有良心會給女方裝修費,沒良心這裝修費基本上打水漂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抄
婚姻關係存續期襲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婚後的上述個人收入屬共同財產,只有符合第二八條規定才是個人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規定,男方首付貸款,女方沒有參與還貸;但裝修費由女方出資的,是可以按房屋的總金額(包括裝修費)佔比,來劃定各自應享有的金額,如果房屋升值後,也應比例分別享有。
新婚姻法規定男方父母拿錢買的婚房寫不寫女方的名字有什麼區別
10樓:草民學法
1、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應認定為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應代表女方也為受贈人,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女方有權依據贈與人的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應認定為父母對於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基於贈與人在處置自己財產時,不願意加上女方名字,則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不應當加上女方名字。
最後,不要在婚姻法前面加一個「新」字,容易引起誤解,還有「舊的婚姻法」。新舊兩部法律,究竟哪部法律有效,容易引起混亂。
2、婚後,父母為一方出資購置房屋的,登記於出資一方子女名下,可依據婚姻法18條第三款,視為出資一方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可以認定為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22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7條
11樓:何永彬律師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不寫女方名字,有可能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使房產證未登記女方姓名的,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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