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主要內容與歷史地位
(一)法自君出
既皇權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君主「順天行誅」,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詔」「令」「敕」「格」「式」「例」皆由「欽定」,君主對法律可更、可補、可締(」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過相抵」.....),而法律對於侵犯皇權的任何言行,都被視為是違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這種思想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繼承。
(二)禮律結合
禮治與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體是君主**官僚政體(春秋戰國以來),講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禮治則以家族宗法行為規範及倫理觀念為主體,講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兩者會產生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統治方針矛盾與執行策略矛盾,但「禮治」「法治」皆為自然經濟與宗法社會的產物,儒家從維護宗法社會到維護封建自然經濟,法家則從維護封建自然經濟到維護宗法社會,兩者以「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達成分工各異而目的相同的絕妙統一。
(例:《唐律》「十惡」:維護宗法家族秩序與維護集權**政體共佔」九惡「,且平均分配,僅」一惡「為民)。
這種二元的法律價值觀使人不僅成為人,還須履行家族宗法和國家賦予的雙重義務,而封建法官卻不得不在禮法和國法之間尋求平衡。這種混合法不僅構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徵,還是體現了中華法系的優越性。
(三)三綱為本,法有差等
三綱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
三綱要求確立並遵循的貴賤、親疏、尊卑、上下、長幼的嚴格等級次序,並被認作關係「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會關係基礎。(《白虎通義·禮義》:朝廷之禮,貴不讓賤,所以明尊卑也;鄉黨之禮,長不讓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廟之禮,親不讓疏,所以明有親也。
此三者行,然後王道得焉」。)
在獄訟中,家族法規被視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級關係則成為首要考慮要素。首要保障皇權神聖不可侵犯。其次,一方面嚴懲罪犯,另一方面賦予「尊者」法律特權,強調 「嚴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倫,定男女之別」,維護封建特權,造成法律不平等。
(四)德主刑輔,先教後刑
這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德刑關係原則。
孔子到董仲舒都強調道德教化而後重視刑罰,主張以德服人,先教後刑,同時強調 「德政」。
(五)應經合義 原心定罪
據儒家經**釋律法。僅是對於立法和法律註釋的要求,也是對於司法實踐的要求。同時要求在法律規定之外,引據儒家經義決獄。
重點審判犯罪者動機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須嚴懲;如合乎,雖犯法亦可從輕論處。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它影響了漢武帝以後整個封建時代的法律理論及實踐指導核心 , 對封建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支配作用。
二、對現代社會的消極影響
(一)影響公民的民主精神覺醒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權、尊卑及懼法厭訟等觀念仍然具有強勁的歷史慣性,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得以儲存和延續。平等、自由的觀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難以接受,權大於法的特權意識根深蒂固。
(二)影響個體利益的社會重視及保障
構架於儒家哲學基礎之上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紛爭。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忽視是非曲直。過分強調秩序與穩定,必然妨礙自由、平等及個體利益的保障。
對現代中國人文仍有著持續的影響,個體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觀不大,在應該出現公民意識的地方,法律對個體的保障任重道遠。
(三)影響現代法律、法制及法學思維邏輯。
現代法治與傳統法治思維方式交織扭曲。經學思維模式仍在影響現代法學、法制與法治。壓抑了中國法學的繁榮發展(缺乏思想創新,缺乏學術流派,缺乏學術個性)。
派生性思維大於創造性思維。人情先於法律的觀念至今仍無法克服(「人情案」、「關係案」、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
三、積極影響
(一)讓中國優秀傳統價值觀傳承至今
「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提醒國家」以德治」,法德並用,講究人情更講究倫理道德,以道德規範及約束自己,是現代社會的一大進步
(二)讓現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現行立法借鑑了「人倫思想」的合理成分,維護家庭和睦及穩定成為人們的一項基本的道德義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對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視,對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讓法律更加人性化
(三)對現代法治建設具有指導意義
我國的社會轉型充斥各種利益矛盾與衝突,大量犯罪現象時有發生。面對犯罪率不斷上升的社會現象,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於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為鑑」,都在提醒及指導現代社會應加強道德教育,減少法律實施的壓力和困難。
(四)讓中國社會治理更趨穩定
中國傳統道德(相當一部分)至今仍作為上層建築的核心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設),對規範國人行為,維護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
1、「明德慎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國、抑制**、撫卹於民的作用。
2、「禮法合治」:強調犯罪綜合治理,既將犯罪預防與犯罪控制統為一體。通過發展經濟、教化改造等一系列措施來預防犯罪。
問題過於龐大,未盡之處,可共**之
2樓:苦味精味苦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和特徵是在漫長的法律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從思想淵源來看,它們大都是從先秦時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煉而成的。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來是對立的,但在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實踐中逐漸融而為
一、並行不悖。這些都代表著其他法系所無而中華法系所獨有的內容和特徵。因此,它們不僅僅屬於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範圍,而應屬於整個中華法系。
一、「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律傳統
法統即法律傳統,是指導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及思維)的價值基礎。它決定著法律實踐活動的內容、特點和發展方向。一般而言,一個民族的法律傳統是一元的,而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傳統則是二元的,即「禮治」和「法治」.
二、「德政」與刑罰相結合的治國方策
在春秋戰國時,儒家主張的「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與法家主張的「以法治國」、「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對立的。可以說,儒家的主張由於難於操作而顯得過於理想化;法家的主張由於缺乏實踐經驗而顯得過於簡單化。秦漢以後,封建統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國的教訓,轉而注重德政。
而支配一個泱泱大國,又非運用法律刑罰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會起來造反;不搞刑罰,地方**勢力就會發難。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可以說是個歷史性的選擇。
董仲舒的神祕主義的「德主刑輔」論,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於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給法家的刑罰落實政策,給它一個安頓,甚而使之具有神性。歷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國策時,都標榜「德政」以獲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則是預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德政」具有使統治者自我約束的積極作用,其目的還在於達到長治久安。刑罰的政治價值在於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和制止統治階級內部的「犯上作亂」。當皇權和族權被宣佈為神時,任何反叛皇權和族權的行為便成了瀆神行為。
而對這些叛逆者施以嚴刑就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別是到了唐代以後,當「一準乎禮」的封建法典被宣佈為符合「天理」時,對所有犯罪行為的制裁便都是正義的了,在使用刑罰時大可不必隱諱扭捏作態了。
在「德刑」關係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還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於「氣稟」差別的「德禮政刑」、「相為表裡」、「相為終始」的學說,達到「德刑」關係方面的認識的最高水平。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總目·政書類·法令之屬》)則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會**對刑罰的一般見解。
在施政中毫不掩飾地使用刑罰,而社會**卻不讚揚刑罰。其結果,一方面對統治者的行為多少有些牽制,而另一方面卻產生了輕視法律的***。研究法律、法學,成了聖賢所不齒的左道旁門,更不必說視訟師為「訟棍」了。
這種偏見不利於法律思想和法學的正常發展。
三、「人」與「法」相結合的法體理論
法體指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兩者相結合的混合法。關於法體的思想和觀點,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國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內容之一。
3樓:匿名使用者
以經過改造的先秦儒家學說為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相適應,逐步形成自己的體系,對中國封建法律及其發展,一直髮揮著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它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構成中華法系諸特點的決定性因素.
秦漢以後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長期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司法活動,而且對後來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法制也有很大影響.
一、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指秦漢以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主,結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國封建社會佔居主導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比較複雜和曲折的過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了中國第一個**集權制的君主**國家,並以法家思想作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
在立法上,秦王朝採用「以刑去刑」,「以殺止殺」的嚴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專任獄吏」,並實行文化**,「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由於秦王朝將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極端,終因「舉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漢興.
漢初統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集權**制度,承襲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驟亡的教訓,認識到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維繫其統治,轉而採用儒、道、法相結合的黃老思想為指導,主張清靜無為、約法省禁、與民休息、尊主安民.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漢初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好的恢復並有所發展,社會也日益安定.但黃老思想過於消極,以至於在社會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的同時,各種不利於**集權統治的流弊也日趨嚴重.
如在意識形態上出現了「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現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現「上無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局面.這種困局遠非消極的黃老思想所能解決.為鞏固大一統的**集權制,加強封建皇權的統治,統治階級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指導.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在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並且經歷了秦代和西漢初期80年統治之後的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時期開始並逐步形成的. 作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意識形態,它是為中國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維護和加強封建的經濟剝削、政治統治和文化**的重要工具.從根本上說,它是適應維護和加強封建大一統的需要而產生的.
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的儒學,基本上不同於先秦的儒學.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聖化、神祕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經典和宗教神學結合起來,把地上君權和天上神權結合起來,把社會人事和自然現象結合起來,把原來只是表達一種政治社會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過政權的力量,使之成為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使之變成了符合「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的「永恆真理」.
另一方面,它以這種儒學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別是法家學說中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內容作為補充;魏、晉以後,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兩家的某些思想作為補充,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和統治工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則天順時,法自君出 起源於夏、商、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理論,到了封建社會,由董仲舒結合陰陽五行學說,發展而為天人感應的神祕主義的官方思想.
它公開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間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於天」,承天意以從事,法律上對犯罪的懲罰,是君主順天行誅、「天討有罪」的結果,從而進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觀念.所謂「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釋出和批准.他可以任意「欽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壞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則「專以人主意指為獄」.
因此,中國封建法律對於任何侵犯皇權和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行,都視為違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規定最嚴厲的處罰.宋**學出現以後,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於天」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而為「天理化育流行」之說.於是「存天理,滅人慾」就成了當時政治法律的指導原理,作為「天理」實質內容的封建綱常名教,進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準則.
這種「則天順時」的思想,還被用來解釋天時與刑德之間的關係,並據以規定法律具體執行中必須遵循的若干準則.它認為,天地間的陽和陰,分別代表著春夏和秋冬4個季節.春夏是萬物發生、成長的季節,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縮、收斂的季節,這時才能執行刑罰.
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說的:「陰陽,理人之法也;陰,刑氣也;陽,德氣也.陰始於秋,陽始於春……是故春喜、夏樂、秋憂、冬悲,悲死而樂生」.
禮律結合,法有差等 禮在封建社會受到重視,是由於儒學受到重視,認為「致王道」之本是「為政先禮」.禮和法的關係,即「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董仲舒要求「爵祿以養其德,刑罰以威其惡」,使「民曉於禮誼而恥犯其上」,關鍵就在於禮和法的結合.
綜上所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張顯皇權威嚴和保護封建政權的思想.
闡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並結合現代社會中的
以經過改造的先秦儒家 學說為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相適應,逐步形成自己的體系,對中國封建法律及其發展,一直髮揮著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它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構成中華法系諸特點的決定性因素。秦漢以後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古代...
董仲舒思想的主要內容,董仲舒主要思想主張
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新儒家思想體系。董仲舒 天人三策 春秋繁露 以儒家學說為基礎,以陰陽五行為框架,兼採 黃老 等諸子百家的思想精華,建立起一個具有神學傾向的新儒學思想體系。天不變道亦不變 的天人宇宙論圖式。利用和改造道家和陰陽家的思想資料,極力建構一個可以作為儒家政治倫理學說根據的系統而完整的宇宙論圖...
簡述《趙世家》的主要內容和主題思想
當然是提高文學素養了,中國古典文學中有許多關於禮的論述,有很多不僅對於個人有益,而且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1 提高素養,提升自身的品位 2 是感知社會的觸角,各個學科都是融會貫通的,學習文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一個人分析問題的能力,這樣才能觸類旁通嘛 3 學習文學,也是一種美的享受,文學中所含括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