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案中當事人不配合二次傷殘鑑定應承擔什麼責任

2021-03-27 12:39:11 字數 1310 閱讀 9303

1樓:匿名使用者

原鑑定結論無效,殘疾賠償不予支援。

健康權糾紛案,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有足夠理由反駁,經人民法院准許進行第二次鑑定,受害人不予配合,無法進行二次鑑定的。受害人會因為首次鑑定不予採信,沒有證據證明殘疾事實,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不構成傷殘裁決,不支援殘疾賠償金的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樓:呼叫請求降落

你的前提是已經提出合理的對鑑定不服的理由才能申請重新鑑定吧?

如果法院採納申請,而受害方拒絕去鑑定,他將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可能會不採信其鑑定)。

土地糾紛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關條款規定,只要按約定使用土地,繳納承包金就不屬於違約。因發包方的原因,未能按約定時間交納承包金,不是承包人的過錯,因此也不屬於承包人違約。甲方以此為由提出解約屬於別有用心,你們要聯合起來,注意蒐集相關證據,特別是當時不能交承包金的證人證言,既當時是怎麼交的錢...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例能以健康權糾紛案由起訴嗎

交通事故 案件一定copy 情況下是可以以健康權糾紛為案由的,例如 交通事故雙方都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此時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是不合適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通知,不建議使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高階別案由侵權責任糾紛,此時,使用競合的人格權糾紛項下的健...

經濟糾紛案,拒不執行,法院會判刑嗎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 如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 所有權侵權糾紛 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