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第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於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樓:稱秀英龔錦
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訴訟是要處理好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
對於財產分割問題,建議離婚時先查清家庭財產的狀況及共同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做好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以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
具體事宜可以**或面談諮詢。
5樓:手機使用者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1如房子是婚前買的,屬於
你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今年4月份抱著孩子跟孩子生父走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7樓:石家莊呂律師
房子是你婚前的財產。歸你。
她父母給的你們一萬元裝修款,是
對你們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不必償還。
你欠的一萬元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孩子歸女方撫養。
對於你這樣的情況,估計法院會判你給女方一定的補償,具體多少有待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8樓:上海呂律師
房子是婚前的財產。裝修費你要賠償她一半。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婚前買的,是無屬結婚後的雙方均有財產,屬於買主一方財產。但裝修時對方所裝修的,屬於婚後雙方財產,現在離婚,你只需將婚後的雙方婚後財產的裝修部分還給他,房子依然屬於你的!!
10樓:法乏
是平均分配,所有所有欠債也是平均分擔。
夫妻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法院會判怎麼分割
11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內權請求損害賠償: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財產分割,婚姻法僅在第四十七條對過錯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僅限於上述情形,對婚內出軌並未作出詳細規定。但根據實踐判例,法院在判決時一般還是會根據出軌方過錯,作出少分的判決。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離婚一方出軌,並不一定能少分財產。但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離婚房產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會如何判決
13樓:憶回首一笑
第一,關於在房產總額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法院對離婚的判決:
法院不會因房產總額無法確定而不判決離婚,離婚的判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是否破裂,若破裂則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會將離婚和財產一併處理,首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調節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判決的。
第二,法院對於財產的判決:
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般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拍賣過後的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鑑定等。
第三,關於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的收取:
鑑定費用由提出鑑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同理,一般來說都是先由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通常離婚案件是不存在敗訴和勝訴的問題,結果也就只有兩個:
1、因原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及子女進行分割。
根據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納辦法》)關於交納標準收費辦法,非財產案件第一條的規定,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對於鑑定費不同地區收費不同,不過一般在5000元左右。
第四,對於起訴後男方不到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時間的規定: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4樓:
分項回答:
1、該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並判決離婚,並將財產一併處理,當然是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判決的。
2、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半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就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鑑定等。
3、鑑定費用油提出鑑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也是這樣,一般來說都是先有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
4、男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中,常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或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及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保證了訴訟程式的正當完成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婚姻是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問題,一旦出錯將是無法挽回。因此應該適當加大對原告方證據的嚴格審查,適當要求原告承擔較其他糾紛舉證責任更為嚴格的責任。
5、民事案件一審一般是6個月內審結,可以延長6個月。
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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