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感情破裂但是現在還屬於法定的夫妻關係,但我住院了丈夫

2021-04-03 02:33:03 字數 6175 閱讀 4246

1樓:衛琴你是我的

去法院告他!!!!!!!!!!!!

2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他結婚半年了,我們認識20天就結婚,結婚20天后鬧離婚,因他的前女人找他我跟他吵架!他不顧慮我的感受當著我家人數我一頓我一直什麼都忍耐著,他現在對我不理不睬,他在外面也有女人我知道的,我還是假裝不知道,我忍著心裡的痛去做盡一個妻子的責任,可他現在用刀往我的心**依然忍耐,從吵架後他兩個月沒碰我了 我很想要個bb,跟他提出性生活他不理我,昨晚還說我是傻子,因為有一天他朋友叫他出去玩他說要出去我就叫他去了,結果晚上2點兩回到家門口不進門就走了 那晚他在外面住,其實我什麼都知道我是不想說,現在他說我傻明知道別人在跟我搶他還叫他出去,晚上睡覺我做噩夢不小心碰到他的手他把我從夢中罵醒。。。。這樣的生活不知道該怎麼堅持下去,單我現在真的想要個小孩

什麼是「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標準?

4樓:姬覓晴

「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標準有五條,具體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樓:夜色之人

一、新《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上述行為是以夫妻名義的,則構成重婚,這也是「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 《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該司法解釋與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且該司法解釋沒有廢止,所以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予以認定。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方有過錯的也應判決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上面的情形都套不上,或者有上面的情形,但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怎麼辦? 如上所述,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婚姻關係破裂或者夫妻關係 破裂,還需要證據來證明。但心理上的原因太複雜了,而且心理受客觀條件影響的因素也太多了,無法與一個人相處、生活,也許是無法言語的。

那麼,只有向法院起訴了,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後再向法院起訴,第二次起訴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6樓:律法之窗網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而近十年來,社會和法學界對此標準一直存有爭議。此次婚姻法修正草案徵求全民意見,離婚標準又成為一個爭議很大的熱門問題。從80年代開始,就有不少學者撰寫和發表文章,對感情破裂的立法適用性和可行性提出過反思,主張離婚條件應修改為婚姻關係破裂或者夫妻關係破裂,而不是感情破裂。

但新《婚姻法》頒佈後仍然保留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誠然,婚姻的成立,源出於感情;夫妻的離異,歸咎於感情,感情是婚姻不可易 移的基礎。但感情的表露方式是因人而異的,對夫妻感情進行判斷,主觀隨意性很大,有不少人包括一些法官提出,「感情是一個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個人的內心 感受,具有抽象性、主觀性和可變性,它的可視性和可把握性都是極差的,法官難以識別和判認」。

有的人甚至認為認識這個問題之難,「就是組織心理專家對夫妻 雙方進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準確的感情確已破裂的結論,因為心理上的原因太複雜了,而且心理受客觀條件影響的因素也太多了」。夫妻感情不是社會關 系,既不能由法律調整,也很難判斷。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要素之一,不能涵蓋婚姻關係的全部內容。

感情因素只發生在夫妻兩個人之間,但婚姻關係卻與法律責任和社會整體利益密不可分,其內涵遠遠超出感情之外。

最難的是夫妻感情破裂還需要證據來證明,重證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之一,這就給離婚的當事人設定了一道難已跨越的鴻溝。但不管怎麼說,應當承認,正確判斷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但卻未必是根本無法解決的問題。畢竟,人們還在離婚,誰也不能剝奪你離婚的自由。

「感情破裂」與否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關鍵,認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否則就不應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新《婚姻法》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較具體的規定,分述如下:

一、新《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上述行為是以夫妻名義的,則構成重婚,這也是「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 《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該司法解釋與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且該司法解釋沒有廢止,所以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予以認定。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方有過錯的也應判決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上面的情形都套不上,或者有上面的情形,但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怎麼辦? 如上所述,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婚姻關係破裂或者夫妻關係 破裂,還需要證據來證明。但心理上的原因太複雜了,而且心理受客觀條件影響的因素也太多了,無法與一個人相處、生活,也許是無法言語的。

那麼,只有向法院起訴了,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後再向法院起訴,第二次起訴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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