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條

2021-04-14 04:40:01 字數 1547 閱讀 2908

1樓:半知道分子

可能是老師一時口誤。

根據相關的概念可知(行為模式:規定人的行為;法律後果:作出相應行為模式後承擔的結果)故意殺人屬於行為模式,而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明顯屬於法律後果。

2樓:楊律師

其實具體的量刑,要參考的內容是比較多的,比如是否自首、是否從犯、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是否有悔過態度、是否手段殘忍(以及殘忍程度)等等。

法律根本不保護年輕人嗎?為什麼年輕人只要一殺人,不管什麼理由,就是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100

3樓:凡人只能叫老王

不一定,得看具體情況分析,分析如下:

1、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殺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處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2、過失殺人,在法律上稱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3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來看,過失殺人的時候,最高刑不超過7年。

所以如果最後法院認定殺人行為是過失行為,則一定不會被判死刑。

擴充套件資料:

一、故意殺人罪情節輕重的認定:

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

殺人手段

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犯罪後果

如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後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社會評價

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群眾對被告人行為作出的社會評價。

二、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及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4樓:一剪寒梅

法律也不僅僅針對某年齡段而設。殺了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不管什麼理由,都不能濫用私型。

否則社會難以安定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衛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衛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要理由還要警察幹嘛?那不是隻要別人在犯錯任何人都有殺他的可能了?所以雖然讓人同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沒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為什麼要保護殺人犯,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其他人的生命。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是寫著玩的嗎?你都考慮殺人了,還不想承擔後果,那別人的安全靠誰保證,誰給你的勇氣?而且誰和你說,不管什麼原因就是死刑無期了,自己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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