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宣判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徒刑、拘役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宣判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只有沒有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有期徒刑、拘役在執行期間,享有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張明楷說的這種基礎的東西,你就沒有必要親自求證了,又不是什麼理論上爭議很大的東西。
2樓:山水一色清
其實,按照理論來說,犯罪分子是沒有資格參與國家管理的!因為國家的管理權相對於一般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來說應該更嚴格!因為不僅僅是管理個人,更是對管理別人和管理社會進行參與表決和管理。
怎麼可能把一個國家的管理權力交給一個犯罪分子來處理?難道一個國家還指望它的的犯罪分子來決定國家命運?來決定哪些屬於犯罪那些不屬於犯罪?
這就相當於讓一個強盜當法官,或者讓強盜來決定誰可以當法官來審判他!哈哈哈,太可笑了!那還叫犯罪分子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是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即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不享有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張明楷和陳興良的觀點都不一樣,你還是採用大眾說,看看刑法條文吧朋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沒有政治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前提是附加了剝奪政治權利,也就是說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但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後還要持續4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淘米哥!我記得書裡說過,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我還特意翻書看了一遍!!....你從哪方面理解是享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是肯定的,我知道lz想問的。雖然他有,但是實施問題就另當別論了。不知道我說清楚沒
故意殺人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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