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證據證明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殺的,而又沒有證據證明是誰殺的死者,能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021-04-25 02:11:57 字數 5294 閱讀 525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害人不是你說的這個「犯罪嫌疑人」殺的。

那你所說的這個人就沒有被版定位為犯罪嫌疑人的最基本的證據支撐。

也就是說這一個殺人「犯罪嫌疑人」的定位不成立。

因為有證據可以證明。

但是既然是群架,又有人命。那權就只是主犯與從犯的關係了。

只是量刑輕重的問題。最起碼的是故意傷人之類的吧。

所以說他還的是犯罪嫌疑人。

不過不是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

轉而是故意傷人的但最嫌疑人。如果沒有弄出人命,目的又不是去殺人的話。

不要小看這一字之差。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如果不能明確責任的話,與死者鬥歐的對方全部構成故意殺人罪。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怎麼樣,死者的死亡,總和他有關係,

不能說嫌疑人沒用刀,他就不用負責任了,

只是責任的輕重問題

4樓:老是跑龍套

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不是嫌疑人殺的,那麼**必需提出反證來證明是嫌疑人殺的,提不出證據,就不能給嫌疑人定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只有公訴方提供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才會判定其有罪.

你說的情況 應該不會就此認定他的罪名的

6樓:蘭海德大叔

像這種打群架造成死亡的案件,在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確定是某個人殺的情況下,通常最後的結果都是----誰的錢少,誰的勢力小,誰沒有背景,就會認定是誰殺的.

就是這麼黑暗,沒辦法,這種事情太司空見慣了.

7樓:13240285053周

這種情況應該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殺人罪成立.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述認罪,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定罪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內

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容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定罪。

9樓:網球寶貝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10樓:黃色之光

不能 但有調查的價值會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

因為出於對人權的考慮所以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述認罪,沒有其他證據是不可以定罪的

11樓: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這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他應該符合逮捕條件

至於其他的證據,就看公安機關的取證情況了

12樓:me小刺蝟

那他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並且也承認了,還要證據麼?

你可以去律師事務所詳細問下...

我的法律認定犯罪的原則是什麼?「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區別是什麼?

13樓:醉意撩人殤

法律認定犯罪的原則:根據《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有罪推定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

2、重要性不同: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領域,還並未全面承認無罪推定原則。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和辨別,是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自證其罪。

3、提出不同:

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2023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

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無罪推

定」和「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不同

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①、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引導;

②、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

1、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①、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⑵、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⑶、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擴充套件資料

無罪推定影響:

1、對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既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獄的發生,也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2、對檢方,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可使警察與檢察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需更加用心,而不致於草率辦案,栽贓無辜民眾,積極尋找證據的同時也更能接近事實真相,達到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15樓:不離不棄

刑法學上的認定犯罪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依照刑事法律特別是法定犯罪構成,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何罪,以準確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訴。」

有罪推定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引導;

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基本準則,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和辨別,是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自證其罪。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性,那麼只能根據「寧可放走一千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它是一種唯心主義,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二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三是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17樓:天際徵鴻

你所說的正是有罪推定 呵呵

無罪推定 簡單說就是 任何人 只要未經法院判決 就不能被認定為有罪 也就是說 只要法院沒判人家有罪 那人家就是無罪 於此相關的是 疑罪從無假如一起案子有諸多嫌疑人,而又都沒有有力的證據 那麼久應認定這些嫌疑人無罪

有罪推定 就是你的觀點了

18樓:show愛轉角

刑事案件並不是你想象的那麼簡單的,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一般都由國家機關來承擔舉證責任的,因為在蒐集證據方面國家機關比普通公民更便利,如果連國家機關利用一些先進儀器等一些先進的蒐證方法都蒐集不到的證據那普通公民就更加蒐集不到了,所以在這方面的刑事立法是有利於嫌疑人的,也從立法上儘量減少刑訊逼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陷害他人這樣的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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