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團團ovo無悔
正常都是按照合同來,如果合同沒用這麼規定,試用期離職沒用工資,那麼你就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居然有如此神奇的領導不讓走,那就乾脆不走咯
3樓:老泥鰍的傻魚
如果你當時沒有籤協議的話,那你沒辦法,那你就只能繼續幹著,如果說是沒有籤協議的話,然後他給你規定這個試用期,那好像是不行的,你可以你可以去勞動局,你可以諮詢一下,但是說實話,我感覺去勞動局沒有什麼用,你不行,你還是幹夠一個月,你讓他給你結了工資,你走吧,因為你都幹過20幾天了,就不差那麼幾天了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然而我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可以要回離職證明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當事人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不可以要回離職證明,應該重新履行離職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屬於試用期,還沒有到社保備案,或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直接要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雖然屬於試用期,但單位已經到社保備案,或者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通就應該履行離職手續,取得目前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的,或者故意刁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蒼洱白子
你入職新單位,而且在試用期,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紅日辦理社保的,你提前3天與單位人事部說明情況,而且要求單位人事部退還求職資料。
我是平安保險業務員才做20天現在不想做了推薦人不給簽字辦離職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加入前你沒有考慮清楚嗎?才剛剛做20天就放棄了嗎?輕易放棄的你也不適合保險行業。祝賀你其他行業有好的發展。
7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不想幹了,保險公司也是有自己的制度的,你也不能剛上崗就下崗啊!!
8樓:佐藤雄一
推薦人不給籤 就去找主管 主管不給籤就去找部經理 你是鐵了心不想幹的話,部經理也不會留你的 因為你不開單就會影響新人活動率 部門整體活動率 三轉率 出勤率
去找部經理吧!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有前途的行業,一定要堅持啊~
10樓:匿名使用者
他不簽字的原因:
1、自己可能是主任以上職級,需要空掛人力維持職級;
2、想留點時間勸你留下回
來繼續幹;
3、純答粹故意刁難;
解決辦法:
1、直接找機構總投訴,記住是機構總,其他人不要找,沒用的。
2、直接撥打當地省一級的保監會投訴,記住是省一級的,否則沒有用;
3、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假裝想好好幹,在你的推薦人季度末晉升的時候,把你的單子撤出來,讓他直接晉升或者維持破滅!不過你要耗時間,要把基本法好好研究透,如果沒有把握就別這樣幹。
第三條太狠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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