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多多小師妹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到達8年以上家庭財產作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那麼,他們如果離婚,是要平均分配的。
離婚前,你爸爸把哪些財產轉到你名下呢?
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再未經你繼母同意的情況下轉給你,是無效的。
除非,你們轉的不留痕跡,這很難哦。
如果對方找到證據起訴,不僅要退還,還要負法律責任。
2樓:彭家圍子
你父親和後母離婚,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婚後的共同財產,然後進行分配。你父親婚前有2套住房,後母有一套住房,這些住房不是婚後共同財產,是屬於婚前財產,在離婚時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其他財產屬於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你父親和後母婚前所有的房屋並不因為他們結婚時間長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仍應為各自婚前的財產。
你父親在離婚前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錢轉到你的名下,他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法律不予保護,你獲得的你父親的錢應該予以返還。
3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的財產歸自己
婚姻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轉與不轉不重要的,他們會協議離婚的!!
4樓:辛手相映
婚前房產均是個人財產,婚後共同收入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
再婚家庭離婚財產和債務如何分配?
5樓:華律網
二婚是結婚離婚或喪偶以後,再一次結婚。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列舉以下相關條款供你參考: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處理。分割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雙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戶外居家美食小廚
首先確認你們有無登記結婚,如果登記了,是哪一年登的,如果實在新婚姻法後,你的婚前財產還是你的,會後增添的債權債務應平分(債務必須是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這和孩子無關。
9樓:匿名使用者
"和她沒有血緣關係"是什麼意思?是收養的嗎?是親戚的女兒?問題詳細點才好回答
10樓:
諮詢一下當地的專業律師吧!
再婚家庭,夫妻雙方各有一子女,只有一方帶著孩子。是否允許再生一個! 40
11樓:雨鐵
允許有相關規定
你們可以生一個屬於你們的子女
當然以前的也不能不疼不管
12樓:
再婚家庭如果沒有你們自己的子女,是允許再有的,不過將來分配你們對孩子們的愛,任重道遠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但可以通過關係變通,
花點兒錢而已!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沒意見就可以啊,決定在與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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