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房子房產證是我爸爸的名字(父親已去世),這個房子是祖產爺爺以前的房產,房產證可以改我的名字嗎

2021-05-04 19:39:45 字數 2741 閱讀 9696

1樓:大盜喬三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除非以上3個都不在世,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頂上。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產證是爸爸的名字,即使是你爺爺以前的房子,但產證上是你爸爸就代表是你爸爸的財產。

你的情況很明顯。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你,所以你姑姑等都不能繼承你爸爸的遺產。你母親不在的話,又沒有兄弟姐妹,你就可以直接繼承該房子。

補充回答樓主的問題:不用的。因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沒資格繼承遺產的。

只要該房產的產權書上是你父親的名字,就代表是你父親的遺產。即使是你爺爺蓋的房,但產權證上名字是誰就是誰的。現在你是惟一第一順序繼承人。

只要證明這個就行了

2樓:終點

如果你爺爺將房產證交給你爸爸的話,應該可以歸你

3樓:一直好悶

那要看你爸爸是長子嗎?要不是長子的話房子應該由你繼承。要是你沒有兄弟姐妹的話你完全可以繼承你爸爸的全部財產。

4樓:

你只要確定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是你爸爸,那麼親伯伯和繼姑姑對該房屋都沒有繼承權。你、你母親以及你的兄弟姐妹(若有)為該房屋的繼承人。

但你要變更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應經過繼承公證後,憑公證書,才可以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請問房產是我爺爺的名字,土地使用證又是我爸爸的名字,而現在我爺爺去世了,房子應該屬於誰?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資訊、驗證協議」視窗辦理資訊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視窗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視窗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影印件;

2.**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影印件;其他**人需提交有**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視窗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視窗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視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6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是土地的附著物,房屋產權登記的前提條件是獲得土地使用權,你提出的房屋歸屬問題,取決於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先後順序,如果房產證先於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證明房產已經轉移給你爸爸;如果土地權證先於房產證登記,證明房屋產權屬於你爺爺。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爺爺的房產,算遺產。

凡法定繼承人都可以進行分配。叔叔,姑姑都可以要求分配。

土地是你父親的沒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屬於有繼承權的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爺爺有遺囑?沒有就應該是你爸的

10樓:ok愛情佔線

肯定是你爸,你爸是法定繼承人

我家現在住的的農村房子已經住了23年了,因為房權證上寫的是我爺爺的名字,而集體土地使用證上寫的是我爸

11樓:昌溪潭

農村辦理房權證的不多,因為都有是集體土地劃拔的,如果你的姑姑要主張繼承,應有兩樣東西,一是遺囑,二是房產證,是不是你爺爺的財產.第一種情況沒有,只有第二種現象較多,但在土地轉移中,是以現有人口為準,你爺爺去世後自然是在你父親的名下,而土地證上寫的是你父親,只是沒有去辦理房子的相應手續,就引來了你姑姑的爭議,法律上只有兩年的有效期,如有證據證明你的姑姑在未出嫁時是一直在這個房子中居住,而且是你爺爺修建的,你父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官司.而在你爺去世後兩年內你姑姑未就房產提出過要求,等於主動放棄財產爭議權,法院不多支援上述爭議.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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