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通則》規定,下列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說的太籠統了。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各種糾紛中都可能包括財產糾紛。算了給你上法條。很簡短的。
民事訴訟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超過時長是不就不能提起訴訟了?
3樓:爽朗的太蘭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時效過期,有起訴權,但喪失勝訴權,等於沒起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4樓:貝妮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另外《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
5樓:可愛的小白
是兩年。
但並不是超過時長就不能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超出追訴時效仍可起訴,法院仍予以受理,但喪失了勝訴權,即不能勝訴,所以,超過追訴時效起訴毫無意義。
兩種情形下例外:
一、對方對於超出訴訟時效予以承認。
二、你找出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
6樓:藍藍藍
經過訴訟時效並不是不能起訴,也不是不能勝訴,而是被告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即如果被告不主張原告已過訴訟時效,那麼法院是可以判決原告勝訴的,並且法院不能主動向被告釋明的,即法院不能主動告知被告去審查訴訟時效是否經過,必須被告自己提出來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具體時效有以下幾種
1,一般時效為2年,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起算
2,特殊時效有1年,3年,4年的,具體不再闡述
3,最長時效為20年,從發生侵害之日起算,這才是不能勝訴
另外訴訟時效主要針對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人格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等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比如起訴要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
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7樓:不是小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六部分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中,第169條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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