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專揀米粒
中國刑法上,死刑最重。
死刑適用的罪名共計45個。
一、危害****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壞電力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罪(第125條第1款)
17、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8、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19、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0、搶劫槍支、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1、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2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23、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4、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5、**罪(第236條)
26、綁架罪(第239條)
27、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五、侵犯財產罪(1個)
28、搶劫罪(第263條)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分為:妨害司法罪(2個)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1個)
29、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0、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3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2、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第369條)
33、提供不合格的**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八、**賄賂罪(2個)
34、**罪(第382條、第383條)
35、**罪(第385條、第386條)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6、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7、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8、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39、投降罪(第423條)
40、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1、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2、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第431條)
43、盜竊、搶奪**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罪(第438條)
4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裝備罪(第439條)
45、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2樓:荒誕不經
我.國《刑法》最重刑為死刑,而《刑法》可判處死刑的罪名有很多。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壞電力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7.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8.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19.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0.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1.生產、銷.售假藥罪。
2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無)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無)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無)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3.故意殺.人罪
24.故意傷害罪
25.強.奸罪
26.綁.架罪
27.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28.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29.暴.動越獄罪
30.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個)
3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無)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2.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2個)
34.貪.汙罪
35.受.賄罪
第九章 瀆職罪(無)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6.戰時違.抗命令罪
37.隱瞞、謊.報軍情罪
38.拒傳、假傳軍令罪
39.投降罪
40.戰時臨陣脫逃罪
41.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4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
4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4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4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適用條件
《刑法》[6-7]
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
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
奸、搶.劫、綁.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
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適用標準
2023年5月24日,最高院釋出2023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
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物件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
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修正案(八)修正
1、減少死刑罪名
取消2023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
(1)走私類: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金融詐騙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死刑僅留集.
資詐騙罪)(3)發.票類:虛開增.
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
票罪,偽.造、出.售偽.
造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罪;(4)盜竊罪;(5)妨害社.會管理類: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適用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條)
3、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
(1)將《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第四條)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
奸、搶.劫、綁.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
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第四條)(與修正案第十五條的減刑條款對應)
修正案(九)修正
2023年8月29日,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
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
資詐騙罪、組.織**罪、強.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
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同時,該修正案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將執行死刑的法定條件由“故意犯罪”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減少了死緩罪犯被處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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