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指什麼

2021-06-26 03:02:53 字數 2128 閱讀 1158

1樓: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行政複議機構

行政複議機構是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一種專門負責複議案件受理、審查和決定工作的辦事機構。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1)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2) 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及資料。

(3) 組織審理複議案件,擬定複議決定。

(4) 處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5) 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

限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6) 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人指的是 行政相對人,被申請人指的是行政機關。

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被申請人一般是行政機關,行政複議發起申請後,由被申請人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專複議法》

第二屬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複議證據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被申請人通常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中,由該行政機關承專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舉證屬責任。區別於一般意義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因為行政機關作為強勢一方更有能力舉證。證據確實充分同時也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要求。這樣,其實減輕了行政相對人的舉證負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就說明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同意,存在錯誤,這時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那麼就是要被申請人承擔其決定沒有錯誤證據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由被申請人舉證,舉證支援自己複議的意見。

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和被告是不是同一個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理解這種形式,但是不能這樣記

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

訴訟:原告,內被告

聯合起來記容憶是可以的,但是你自己分清楚就可以區別:訴訟是原告找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行政複議是被申請人(被告)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在行政

複議中,申請行政複議的人叫申請人,被複議的行政機關叫「回被申請人」,就答是對你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

所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你說的被告)不是同一個人!

申請人是你,被申請人是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你不服行政決定的,可以申請複議!

關於行政複議,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 a .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與申請人和解或者請求行政複議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選擇d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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