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確實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但因證據不足,仲裁不支援怎

2021-03-31 14:56:45 字數 3428 閱讀 9652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委**時被申請人缺席仲裁委以申請人勞動關係證據不足而判敗訴無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要求企業提供證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確實存在勞動關係,但因證據不足,仲裁不支援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實存在勞動關係,屬於企業掌握的證據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由企業提供相關證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你好,直接起訴至法院,如果是事實,希望還是很大的

因為勞動關係證據不足,之後申請了仲裁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確定後我該怎麼辦? 5

5樓:秦時月兔八妹

建議您再次攜帶證據材料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不受理或者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祝您順利!

6樓:匿名使用者

確認了勞動關係就去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鑑定傷殘等級,然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賠償你所有的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確認好了?確認好了的話先去人保局做工傷認定,等傷情穩定了再去人保局 做傷殘等級鑑定。

請求仲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作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8樓:

正確書寫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不是行使權利義務,無時間範圍。是通過合意要件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是確認某一天建立勞動關係請求、更不是確認某一天結束勞動關係請求,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有時間範圍,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支付拖欠工資、繳納工資金稅、報銷工作中墊資發票等的前提,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不可能對某一天確認,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通過各要件進行確認,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提供的勞動是否企業業務組成部分、是否存在工作隸屬管理關係、是否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用工行為、是否存在放發工資行為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係:具有存續性;

勞動關係:且雙(或多)勞動關係性。

勞動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又稱有名勞動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第三方而受傷沒有勞動合同

你好,我申請的勞動仲裁敗訴了,原因是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0樓:非洲銀

如果能做錄音的話建議去做個錄音,最好再找找其他證人。

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證據不足敗訴怎麼辦

11樓:王初進

勞動仲裁時,勞動者需證明的:1,勞動關係。2,勞動報酬【最好是仲裁前12個月的工資】。

你說你有2年的的記錄。足夠了。但還需到銀行去列印一份,並要求加蓋銀行公章【或業務章】。

12樓:言達律師所呂露

收集齊必要的證據後再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請律師**,蒐集證據起訴

申請勞動仲裁證據不足求幫助

14樓:七臺河李陽平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15樓:匿名使用者

及時起訴,以免過時效法律不再保護。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 具體的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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