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維權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在適用的依然是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出臺新的規定,所以不存在2014版的說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說對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援: 1、發生事故之日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有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車輛貶損損失應當予以支援,但是沒有說明日期。
3、最高院雖然沒有明確出臺司法解釋,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主編的〈《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相關解釋裡面是有說明的,以下情形應當對貶值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援:1、在發生事故之日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2、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關鍵部件受損後,即使進行維修,也不能修復如初。但畢竟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的,有些法院不一定會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2樓:上海王劼律師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只要機動車有責任,無論次責、同等、主責,該機動車的交強險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是不看責任賠的,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按責任比例分擔。其次,所謂交強險責任限額就是醫療費一萬元額度內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在死亡傷殘十一萬元額度內賠: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財產損二千元額度內賠:車損、物損等。最後,回到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我舉個例看,假設三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可能有幾個受害第三人)損害,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如果損失超過了這三輛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金額共三十六萬六千的,那就三個交強險都在責任限額內全賠,這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如果沒有超,如果各法院處理沒有統一的依據,可能產生問題,所以,現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如果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可以按讓三輛車的交強險平均分攤賠。
「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我的理解是如果多輛機動車都有責任的平均分攤賠,如果有無責任的,無責任車的交強險按其在總額中的比例賠(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醫療一千、死亡傷殘一萬
一、財產損一百,共一萬二千一)。供參考。
3樓:保險小生
比如說a\b\c三臺車發生了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損失費用人傷**費用5萬元,財產損失費用7000元。那麼由三臺機動車的交強險公司賠償人傷**費用3萬元,財產損失費用6000元。 這個是你所說的多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
為什麼三家保險公司只賠償3萬人傷的**費用呢 因為交強險人傷賠償限額是1萬元,那麼三家保險公司都要拿出1萬元出來,這個是不算事故責任的。只要是你有交強險,那麼無論有責無責都要支付。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是2000元。
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這裡的理解是事故造**傷的**費用不到1萬元,財產損失不到2000元,完全可以由一家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的。有這樣的前提下就要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了這樣就看三臺機動車的責任劃分,然後再由三臺車的交強險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費用。
4樓:田律師
比如十個人撞了一個人,造成了八萬的損失。這十個人每個人都有一萬的交強險,一共十萬。那麼每個保險公司的賠償額是一萬除以十萬在乘以八萬,也就是10%乘以八萬為八千。
5樓:虎被犬欺
假設是三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損害,損失是15萬,而三車的責任限額分別是3萬、4萬、5萬,損失超出責任限額之和,那麼三車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即各自承擔3萬、4萬、5萬;如果損失是10萬,那麼三車的責任限額之和是12萬,損失未超出三車責任限額之和,則甲車責任限額與三車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為3/12,即1/4,簡單的說,甲車承擔損失的1/4,即2.5萬,以此類推。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分甲、乙、丙三車分別在a、b、c三家公司投交強險,數額假定分別為1元、2元、3元(打比方,不會真那麼少的)。
一、責任限額之和=1+2+3=5元。
二、a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1/6b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2/6
c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3/6
三、當三車相撞, 產生的損失是5元,則:
a賠付5*1/6元;
b賠付5*2/6元;
c賠付5*3/6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十九條如何理解
7樓:簡陽張律師
就是說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所有權人沒有為機動車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或者脫保的,受損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該所有權人在12.2萬元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所有權人和駕駛員不是同一人的,受損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所有權人在12.2萬元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與駕駛員承擔(連帶)共同賠償責任;
如果所有權人和駕駛員是同一人的,在交強險限額內不依照責任劃分來賠償,有多少就是多少。超出部分由駕駛員按照責任劃分賠償;如果所有權人和駕駛員不是同一人的,所有權人只以交強險賠償限額為限承擔責任,也就是有限連帶責任。
暈,打字太累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品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貶值的解釋
9樓:雙魚貝貝
202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範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財產損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在解釋的條款上,未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為賠償專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徵求稿)(第五稿20100520)第六條【財產損失的範圍】。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於交易目的的車輛的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前款所稱的「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前款所稱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鑑定結論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受損害方)屬於農村居民(農村戶口)的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鎮居民(城市戶口)按城鎮居民計算。
權利人當然有舉證責任,比如你起訴被告賠償你傷殘賠償金多少元,那你就要提供你所申請的依據啊,證據就是戶口本。
但是如果是農村居民長期在城鎮生活,經營個體工商的,兩年以上,主要收入來自於城鎮,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此類情況你就要提交你的營業執照,村裡證明你於xx年遷出的證明了!
12樓:齊大狀
能夠證明農民工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不一定要單位出具證明才可以,像你有單位發放的一年以上的工資單或者存摺,居住證,社保繳費憑證,單位發的工卡,證人等等,都是可以證明你有工作一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你要主張你工作一年以上的,肯定需要你來提供證明了,否則,因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工作一年以上,只能按照農村戶口的標準進行補償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很對。
但能證明該農民工在城鎮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人並不一定非是用工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被害人的戶口區分 但是如果農村戶口人員能提供證明在城鎮有1年也可能3年,忘了,以上的居住,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城鎮人口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地證明即可。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16樓:冰雨夢悠悠
仍然有bai效,但如果跟侵權
責du任法有衝突的,
zhi則適用
dao侵權責任法。
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釋出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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