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楊東律師
小孩的話由父母(法定監護人)代簽即可,代簽註明某某人帶某某人。
協 議甲方協議人:***,身份證:
乙方協議人:***,身份證:
甲方欲購房改善生活,因資金緊缺,乙方付了全款,乙方享有該商品房的居住權和使用權。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約定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 本協議所說的商品房位於*********
2. 甲方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考慮到乙方已將積蓄用於甲方購房,為了保障甲方對乙方的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乙方自交房之日起,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和使用權,直至終老。
3. 甲方及其親屬應當保證乙方能夠正常居住,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權,不得收回房屋、轉租或抵押他人,並不得終止協議。
4. 乙方的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乙方不得將居住的房屋出租,但與甲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已經簽字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字),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2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人的所有事情都需要法定監護人簽字管理 所以你們夫妻簽名, 然後丈夫或妻子作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就可以了
承諾父母方有房屋的居住權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3樓:白色的明
承諾父母方有房屋的居住權這樣的協議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款也被稱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我國目前法定的物權種類如下:
所有權指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用益物權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指抵押權、 質權、留置權。
居住權不是法定物權,合同設定意義不大,但是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若父母沒有居住場所,子女基於該法定義務,必須承擔安排父母居住的責任。子女不贍養的,父母可以基於該法定義務向當地縣或設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居住權協議違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物權法》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款也被稱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我國目前法定的物權種類如下:
所有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質權、留置權。
也就是說,截至2023年8月24日,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居住權,因此,該居住權協議無效。
5樓:卿川律師
1、有效。不過不產生物權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6樓:餘村林場
1、明確房產是您夫妻的共同財產;
2、承諾您公公婆婆的永久居住權。
協議要您公公婆婆也簽字。
順祝幸福!
父親讓我寫一份承諾書,說明房屋有他的居住權和我以後對他的贍養。這應該怎麼寫? 50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固定格式bai
,可以參照協議du書來寫。
承諾書zhi
父: 身份證號dao:
子:身份證號:
父子二人經過版認真協商
權,相互承諾如下:
父親承諾***
兒子承諾***
如果雙方違反承諾,承擔**責任。
雙方簽字,屬日期
列印也可以,關鍵是要雙方簽字確認。
需要注意的是,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為承諾書中未約定而不進行相應的贍養行為。
8樓:不是沒事幹
這樣吧,你留一下郵箱,我下午幫你寫好發過去。
高分懸賞懂法律的進房產債務,什麼是法律?
房子判給你?不太可能。判肯定是賠償您的相關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不算 至於他能否賠償得起,是判決執行的問題。首先,應該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請求賠償責任。雖然不會把房屋判給你,但是在執行階段,您可以申請執行該處房產,對於已經設立抵押的房屋的執行,本人認為在抵押價值之外的部分是可以的。如果該房屋未進行抵押登...
高分懸賞,我在外打工,父母的怎麼辦?
如果我是你的話,一開始就和父母在一起不離開,因為我不能決定父母的生活,只能決定自己做個好孩子,父母不欠我們的,給了我生命,還養我們,無論怎麼樣他們都是無條件的愛和支援,在他們心裡生命都沒有孩子重要,所以生命只欠父母的債,他們也最重要,所以無論如何都要看著他們,即使血流乾了,也要靠意志保護,不惜一切代...
父母贈與給兒子的房產,在兒子,兒媳離婚時,兒媳有沒有權力與兒子分割房產
婚姻法 規定 夫妻雙方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即日後所得收入為夫妻雙方共有。領取結婚證之前財產為各自私有。包括 房產 地契 存款 有價證劵等。第十條 夫妻協議離婚的,非過錯方享有共有財產百分之八十,過錯方享有百分之十,其餘財產由檢方沒收。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無過錯協議離婚,由提出離婚方承擔離婚責任,提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