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建成律師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被辭退,蒐集對方曠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1.籤合同是公司的義務,沒簽不管原因如何,都是公司輸理。
2.員工礦工,應該按照規定給予相關處分,如果按規定是開除的,就應該那開除處理,而不應該按辭退處理。如果是開除的話,情況就不一樣了。
3.你們應該就員工礦工問題提出證明,要求員工給予公司經濟賠償,以此來抵消或部分抵消公司未籤合同所產生的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都是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公司沒有履行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員工礦工並不能免除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公司辭退不遵守工作紀律的員工,應當先予以批評教育,如果不改正的,才能辭退。所以你們程式上存在問題。
對於該員工曠工的情況你們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可能免於承擔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1、未籤合同的確就輸理了。
2、這事難辦啊。如果他有入職證明你們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不好解了。如果錢不多,經仲裁調解協商解決吧。
3、還可以不服勞動仲裁到法院的。這事時間就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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