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除可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標準為4800元。
2.下列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合理開支部分;
(4)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如果其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同前述1.即: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計40天,則該香港人屬於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稅發〔2004〕97號檔案規定,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擴充套件資料:
個人所得稅表是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表。(注:概述圖為減掉5000後匹配區間稅率表)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
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免徵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注:個人稅率表和企業稅率表的2023年8月調整版本還未更新);
注: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免稅率亦稱「稅率為零」。指對某種課稅物件和某個特定環節上的課稅物件,以零表示的稅率。從理論上說,零稅率與免稅是不同的。
免稅是指對某種課稅物件和某種納稅人,免除其本身負擔的應納稅額,而外購的貨物或勞務仍然是含稅的。
稅率為零不僅納稅人本環節課稅物件不納稅,而且以前各環節轉移過來的稅款亦須退還,才能實現稅率為零。但在實際工作中,稅率為零的含義在不同稅種上的使用,並不嚴格。
如所得稅往往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免稅金額部分以零稅率表示,當然所得稅並無轉移稅額的問題。再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稅率為零的投資專案僅指免掉投資專案本身應納稅額,其外購各種商品和勞務,實際上都是含稅的,並不退還其已納增值稅稅額。
真正體現零稅率理論上定義的,是增值稅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即納稅人出口產品不僅可以不納本環節增值額的應納稅額,而且可以退還以前各環節增值額的已納稅款。
2樓:臨淵羨魚
香港人在大陸公司上班,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分三種情況:
1、該香港人在境內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不支付工資並且境內子公司不負擔境外支付工資的。
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檔案第二條以及協定受僱所得第二款規定,該香港人不需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該香港人仍屬於香港稅收居民,其受僱於香港,但派到內地從事受僱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或累計超過183天不滿1年。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3、如果其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3樓:
一、如果該香港人仍屬於香港稅收居民。其受僱於香港,但派到內地從事受僱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或累計超過183天不滿1年,其取得的所得,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2、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規定,該個人屬於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但未滿一年,原適用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根據上述規定,該香港人在境內停留天數為325天,有可能達到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條件。
1、如果其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同前述1.即: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2、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計40天,則該香港人屬於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稅發〔2004〕97號檔案規定,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三、該香港人在境內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不支付工資並且境內子公司不負擔境外支付工資的,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檔案第二條以及協定受僱所得第二款規定,該香港人不需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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