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多久可以再次起訴

2021-08-03 22:22:35 字數 3200 閱讀 8832

1樓:日照四季陽光

六個月以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誠心為您諮詢

應當在第一次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樓:南京民事律師

判決書生效之後計算六個月時間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一審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一般都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4樓:凌亂心扉

中國國法律並無第二次起訴離婚必定判決離婚的規定,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案情】

李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遂以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於202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孫某離婚。

同年5月2日法院判決未准許雙方離婚。2023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以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對於能否受理原告的起訴,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未與對方分居生活滿一年,不符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對其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受理,經調解無效後,可直接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於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准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

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當事人待該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持有相關訴訟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本案即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新情況,如一方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持有相關訴訟材料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例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其中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牴觸,應屬於無效),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那麼,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未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否能適用上述規定呢?

筆者認為,婚姻最本質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雙方沒有了夫妻感情這一基礎,繼續維護徒有虛名的婚姻關係,沒有實際意義。

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雖然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再次起訴與對方離婚,也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情況下,如果調解無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僅是因為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而不予受理或者延期至雙方分居生活滿一年後再予以受理,那是對司法解釋《意見》第七條一種機械、教條性的理解與運用,同時也違反了法律關於立案受理的規定。

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人為過多的限制離婚,這樣導致的結果可能會降低當事人婚姻生活質量,會使其家庭生活潛伏著危機,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釀成**,這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折磨和痛苦。這對其子女的成長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亦會有損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

中國法院網——由本案**判決不準離婚再次起訴的處理

5樓:代建生

1\不一定就判離,必須得達到法定條件才可能判決離婚

2、法院沒有索六個月後起訴肯定就能離

3、一般民事訴訟沒有六個月的期限,只有離婚訴訟才有六個月限制。民訴法和其適用規定中都有規定

6樓:周律師法律諮詢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六個月後再起訴可以判離.

或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的

有重婚或有第三者

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或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或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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