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可以換成離婚證嗎,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以到民政局換成離婚證嗎

2022-02-17 12:23:37 字數 5789 閱讀 7779

1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不可以。

不需要也不能更換,離婚判決書(加判決生效證明)與離婚證在解除婚姻關係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2樓:孫豔律師

回答離婚判決書不需要更換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法院審理後提出的離婚判決書和調停書,與民政部門發行的離婚證明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持有離婚判決書和調停書,不需要更換離婚證明書。在司法實踐中,在案件判決收到調解檔案或判決之日,法院將要求雙方向法院提交結婚證原件。

在訴訟程式中,法院提出的離婚判決書和調停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檔案,當事人不需要向民政部門交換離婚證明書。再婚時,必須攜帶法院的調停書和判決書等相關證明書,如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書原件、雙方戶籍簿、結婚證明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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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周律師說

離婚判決書是不可以換成離婚證的。

離婚證,是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就財產處理、子女安排等達成的一致意見由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憑證。對於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憑證。因此,二者都是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有效憑證。

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以到民政局換成離婚證嗎

4樓:華律網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制度中,只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給當事人發一本《離婚證》,這是兩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另外一種離婚的方式就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還需要換取《離婚證》嗎?

答案是不需要的。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即是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

當初能決定結婚在一起,雙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現了破裂,雙方多溝通儘量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確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不管是《離婚證》還是判決書,都要把它給收好,它是你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5樓:甜美志偉

不可以。依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前一種是協議離婚,後一種是判決離婚,民政局作為婚姻登記部門,只受理協議離婚。由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者,不需要再換成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證的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領取程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檔案;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發放步驟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

四、登出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相關法規

編輯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6樓:home好人一個

不可以到民政局換離婚證。

《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由上可知,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手續才發給離婚證。法院判決的發給判決書。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書尚不能證明離婚,還需相應的生效證明才可證明離婚。

案例:判決書難證已離婚 離婚判決書須配合生效證明一起用

2023年11月11日, 家住廣州市從化區的李先生起了個大早,穿戴整齊,去接女友樑小姐。兩個人手牽著手,有說有笑地走進從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打算領證結婚,以紀念在「光棍節」這一天告別了單身。

由於李先生是二婚,需要證明現在是單身狀態,他便向工作人員出示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卻說,單憑一張離婚判決書不能證明已經離婚。

李先生急了,自己和前妻通過訴訟明明已經離婚,怎麼就不能證明自己離婚了呢?

工作人員解釋道,離婚判決書不同於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領取的離婚證——離婚證直接就有證明離婚的效力,而離婚判決書還需要配合相應的生效證明才可以證明該離婚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需要到作出離婚判決書的法院開具一張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加上原先的離婚判決書,才能登記結婚。

看看時間已近12點,李先生急忙趕到先前受理他與前妻離婚訴訟的從化法院,申請開具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當日下午,李先生與樑小姐終於順利辦理了結婚登記,拿到了結婚證,在「光棍節」脫了單。

從化法院的法官提醒: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以為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就可以證明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但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一種是訴訟離婚,即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這兩種途徑都可以結束婚姻關係,但離婚證直接就有證明離婚的效力,而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還需要配合裁判文書生效證明,以證明該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7樓:李保忠律師

不可以的。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和離婚證一樣的法律效力。只有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才發給離婚證。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係終止之日。

判決書可以換成離婚證嗎

8樓:諾諾百科

一、判決書不能換成離婚證。

因為離婚有兩個途徑,

一是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

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所以,只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就不需要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了。

二、《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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