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實務研究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是關於抵押設定時不得約定債務未受清償即轉移抵押物所有權,以及債務期滿未受清償時,約定以抵押物折價處理規則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如何來理解,《擔保法解釋》42條第2款規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追償的訴訟時效。
都搞錯了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二庭的 庭推紀要 2009年 裡的說法,新貸還舊貸 應當適用於金融機構與借款人 擔保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樓上搞錯了吧 本條的意思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再向債權人借款,而此借款是用來償還債務人原來欠債權人的舊債的,如果保證人不知情的 這時保證人所保證的債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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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SP技術的若干問題!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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