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否受到勞動法保護

2021-08-07 10:58:31 字數 5409 閱讀 5835

1樓:愛小當

不受保護的 按照協議辦 給你個案例看看你就明白了張衛華是成都某區一家國營企業的職工,2023年4月,年滿六十週歲的張衛華,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退休後,張衛華覺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樂趣,而且自己身體還算可以,於是打算再幹幾年。2023年9月,張衛華應聘到本市一傢俬營企業,該企業負責人表示張衛華是已退休人員,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023年12月,張衛華在上班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後,張衛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張衛華的情況雖然符合工傷認定的實體條件,但是由於他是退休反聘的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張衛華不服,向成都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張衛華的訴訟請求。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勞動關係就是一個付出勞動,一個接受勞動雙方形成的關係。但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與我們平時所說的勞動關係概念並不完全相同。通常我們講勞動關係的範圍很廣,而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僅指符合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而不是指一切勞動者在社會勞動時形成的所有的勞動關係

退休工人在勞動法上主體不適合了 所以不受保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退休工人已經按法律規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工人在外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屬於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不可以用勞動法維護退休工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僅指符合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而不是指一切勞動者在社會勞動時形成的所有的勞動關係 。

因此,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不受到勞動法保護的,但要服從《合同法》!

4樓:

根據合同、協議或約定處理,若有明確的僱用期限,到期的話,院方可不給補償,若還未到期的話,且沒有提前解除合同、協議約定的事由,院方應給補償。但是從一般情況來說,下個月院方不需要支付你工資。

5樓:

1、當然;

2、保護的前提是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受勞動法保護,按照雙方的協議辦

7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什麼情況在外地打工都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至於從業單位具體怎麼實施的

還是單位上的

小的細節 單位可能不會注意的~

退休再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8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內法》未將退休再容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週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9樓:餘村林場

離退休人員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原單位對其返聘,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應屬於僱傭法律關係,因此產生的糾紛也不應由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10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來已經退休,表源示喪失勞動能力,不允許再就bai業從事工du

作,不過zhi現在出現很多退休以後dao再進行工作的現象,國家法律是不支援這樣的行為的,所以,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工傷管理條例都不規範這類行為,所以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屬於非法的行為,因此,退休職工再就業,只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僱傭協議,明確自己的權利,待遇,等等,一旦發生糾紛,應該按照合同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裁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退休再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係的終止年齡,簽訂勞動合同無效,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12樓:水紅丫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

13樓:靳春雷律師

是的,因為退休人員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了,勞動者年齡超過60歲的,就應該辦理退休手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具有勞動資格了。

如果您需要和用人單位簽署協議的話,所簽署的協議應該是退休返聘協議。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14樓:人人哦哦哦課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徵。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徵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5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係,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係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16樓:沉默火聖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餘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係。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係實際上並不成立。

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餘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從社會保險關係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為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年滿16週歲至60歲之間)。在校實習學生及離退休反聘人員不在工傷保險調整範圍。

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勞動者參加實際工作的情況比比皆是,特別是進城務工的民工,他們大多沒有養老金,而現行社保系統超過60週歲以後的繳納相關社保特別是工傷保險是繳不進去的。還有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中,首先勞動者超60週歲以後就不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就不合法。故務實中,一般都主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勞務協議,然後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相關商業保險(如意外傷害險),以規避用工風險。

這是體制及相關法律制定的滯後性所造成的,現實生活中只能就事論事,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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