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兒子一家,然後兒子離婚了,房子是誰的呢

2021-08-25 04:07:56 字數 4279 閱讀 3810

1樓:都律師講案件

有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兒子個人還是明確表示贈與兒子一家?如果明確表示是贈與兒子個人的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明確表示是贈與他們一家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的。過戶後登記的誰的名字?

2樓:張明律師

如果房產是兒子名字 房產屬於兒子個人財產

3樓:

只要是能有證據證明,房子是父母的,若離婚 房子是兒子的。

4樓:

如果過戶前確認房子是送給兒子個人,則屬於兒子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平均分割。

5樓:超越國企

先用開的房子是婚前給的還是婚後給的?然後就是過戶之後,房主的名字是兒子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和兒媳兩個人的名字,如果是兒子一個人的名字,不管你是婚前還是婚後,那房子都是兒子個人的,但如果上面有兒媳婦的名字,那這房子是他們的共同財產 ,他們離婚了房子是要平分的,其實你最好是去問一下律師那樣問的是最清楚的,還有就是你在這裡也沒有說清楚,我沒回答的可能也沒有那麼全面

6樓:李保忠律師

過戶前確認房子是送給兒子個人,則屬於兒子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風標

兒子和他媳婦兒一人一半兒。

8樓:小麼噠

應該是兒子的,可以諮詢律師。

9樓:塵埃杜小寂

兒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

父母房產過戶給兒子,離婚時媳婦有權分割嗎

10樓:魚要糧

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麥穗兒談教育

母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將房產贈與兒子。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2樓:鄉村買盤手

一般是不能的,父母給兒子買房應推定是對兒子個人的贈予。

13樓:愛喝粥

婚前婚後唄,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父母將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墨汁諾

1、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後父母房子,過戶給兒子 兒媳有份嗎

沒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夫妻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住房,只登記在父母這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住房屬於父母對子女一人的贈與。回答1 如果房產是贈與過戶給兒子的話,那麼贈與所得的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表明只給夫妻一方。這種情況最好做公證。2 如果房子是通過買賣過戶給兒子的話,只登記在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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