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鄰家楠方姑娘
更改姓名在居民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記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
到銀行去更改銀行賬號及檔案的時候拿著本人的居民戶口博,更改姓名後居民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資訊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材料。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明確法定身份證件的證明作用。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對於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登出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為了保證投訴、舉報工作能夠落地,司法部組織了專門人員,每天接收意見,各地方各部門也都設定了專門的管理人員。熊選國說,以地方為例,要求地方在15天內反饋,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20天。
司法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定期統計彙總投訴意見情況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情況,在中國法律服務網上向社會公佈,對辦理及時、群眾滿意的進行宣傳,對辦理不及時、群眾不滿意的,專門進行督促指導。
2樓:丞橙澄
投訴他們我也是這樣的導致我辦不了新的新的銀行卡
3樓:
有的地方派出所會開具戶口證明,但多數地方也不再在開具戶口證明了。因為,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居民身份證就是證明持證人身份的法定證件。所以既然有了身份證來證明這個人的身份的,就不需要在開局戶口證明,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戶口證明可以用來證明個人身份,戶口證明在法律上也就沒有合法的地位。
4樓:卷瑩
幾個方法你可嘗試一下:
1。由於更改了姓名,戶口本上也要作相應的修改。你可持現身份證和戶口本向銀行等使用你原姓名資料的單位申請更改。
2。撤銷原姓名註冊的所有資料,重新登記註冊。
3。保留原姓名註冊的所有資料,繼續使用。
4。向上一級警署提出申請。
5。起訴警署,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5樓:馬樂樂
現居住地的社群村(居)委會
6樓:仵語柳
身份證、戶口本、本身就是證明。
派出所不給我姓名更改證明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姓名變更證明需持本人身份證。
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開具條件:
當事人更改過姓名,且原姓名有登記可查。
如果戶口本已經更改,那麼曾用名一欄會有原姓名登記的。
只要拿戶口本和身份證,去當地的戶籍所在派出所或公安局辦事大廳就可以的。
8樓:北默喲
派出所不給開就打公安局**投訴直接打110即可,還不開就打市級公安局處理,還不行只能省級了,省級不幫,那你就去公正處開吧,可以先去公證處開個證明去銀行試試,一般都是有效的
9樓:健身**很簡單
可以嘗試以下幾個方法:
1、由於更改了姓名,戶口本上也要作相應的修改。可持現身份證和戶口本向銀行等使用原姓名資料的單位申請更改。
2、撤銷原姓名註冊的所有資料,重新登記註冊。
3、保留原姓名註冊的所有資料,繼續使用。
4、向上一級警署提出申請。
5、起訴警署,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10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所知,身份證和戶口本是國家規定的身份的有效證明證件,如果你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姓名已經改完且正確,那麼學校應該認可,你戶口本上應該在曾用名上留有你原來的姓名,所以學校要求你到派出所開具證明是不合理的,你應該與學校進行溝通,你的問題不出在派出所。
11樓:申新律所
派出所不給的理由是?
12樓:飄
同樓主一樣,請問你現在解決了嗎?
三山派出所為什麼不給我更改姓名
公安部門對公民姓名的更改有明確的規定,對於附合更改條件而不予更改的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公安部三局 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 第九條,戶口變動及戶口登記事項的變更 更正登記 公民申報變更姓名,可參照下列意見處理 1 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
中牟城關派出所戶籍科電話,中牟城關派出所戶籍科電話大神們幫幫忙
0371 62170110 派出所的 然後再說找戶籍科就行了 再不行就打114問 中牟城關派出所戶籍科 大神們幫幫忙 撥打0371 114或116查詢 中牟縣公安部門官網查詢 撥打市長 12345查詢 中牟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附近的公交站 中牟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附近1公里內沒有公交。中牟縣公安局城關派...
輕傷鑑定出來以後派出所多久可以處理完
1 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傷害以上 包括輕傷 打人者已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故意傷害案屬公訴案件,是否撤案處理,由辦案機關決定,就連受害人都無權左右案件的進展。達成賠償協議只不過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