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必須犯相同的罪才是累犯嗎

2021-10-23 11:54:04 字數 4702 閱讀 8466

1樓:四哥有法說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不要求前罪與新罪屬於同一罪名。

二、一般累犯的構成。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於「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於「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2樓:意迷陽光

不需要是相同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四章第二節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除外。

這裡並沒有對累犯的前罪和後罪的種類進行限定哈!不過因為前次是因為犯盜竊罪被處罰的,所以可以推斷在犯盜竊罪的時候已經滿了十八週歲了吧,所以一定是累犯哈!!!

3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犯罪也算,只要結果是判處有期徒刑或更好刑罰的

一般累犯前後罪必須是同一種罪嗎?

4樓:茅冷梅夷瓃

一、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的罪行兩次沒有要求是相同的,也不一定是同種罪。

5樓: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主要是看刑罰,關鍵是----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累犯前後罪必須是故意犯罪不一定是同一種罪

7樓:我要帶你去遠方

對累犯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基於同一前罪的數罪(含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均符合累犯的規定,是「先從重,後並罰」還是「先並罰,後從重」?若「先從重,後並罰」,對於同種數罪來講,併案時是一次認定累犯,而因客觀原因不能併案的連續犯則會出現數次認定累犯,是否有重複認定之嫌?

其量刑差別又如何理解?若「先並罰,後從重」,對於異種數罪而言,是否又少考慮了個罪的累犯認定?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作法不一。

一、基於同一前罪的數罪,是否存在累犯多次認定問題

以異種數罪為例,前罪為盜竊罪,後罪為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後三罪均符合累犯條件,到底該不該多次認定累犯?

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1、依據數罪併罰原則,應當先分別從重然後並罰

刑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根據該條規定,應當對後罪的數個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既然是分別定罪量刑,再根據限制加重等原則決定總和刑期,就應分別認定從重情節,然後再並罰。這個從重情節應當是全面的而非支離破碎的、完整的而非個別的。這其中自然應結合案件的具體實際,對後罪的每個罪的累犯情節都予以考慮,否則便是肢解個罪的量刑情節。

由此看出,基於同一前罪的累犯進行多次認定,於法有據。這裡的「多次認定」,是口語化的說法兒,在法律上的實際含義是「分別認定」。

2、分別認定累犯不同於重複認定累犯

分別認定累犯,是後罪中全部數罪或部分數罪與同一前罪均符合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而作出的逐一認定;重複認定累犯,則是同一個後罪與同一個前罪本應認定一次累犯卻被認定了兩次以上。前者合乎法法律規定,後者純屬錯誤。兩種提法,看似相近,實則相差萬里。

二、後罪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累犯

同種數罪一般見於連續犯罪,即同類多起事實一罪定性,比如多次盜竊,多次搶劫,多次詐騙等等,行為有多起,定性是一罪。對於這種同種數罪如何認定累犯的問題,比較複雜,分述如下:

1、漏罪的累犯認定。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它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這一規定說明,不管新發現的罪即漏罪與已判決之罪是同種罪還是異種罪,都應適用數罪併罰。換一個角度說,即便都是一個罪名,如已判決之罪為盜竊罪,待判決之漏罪還是盜竊罪,也不能將兩罪數額累計計算以決定刑期,而應當依法實行數罪併罰。由此結合前文分析可以判定,對於漏罪為同種罪的,只要其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亦應分別認定累犯,即「先從重,後並罰」。

2、新罪的累犯認定。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於新罪也是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罰,所以對於同種新罪,不管已判決之罪是否已認定累犯,都應分別認定累犯然後並罰。

3、後罪既非漏罪也非新罪的同種數罪的累犯認定。

這種情況又有兩個含義:

其一、後罪的數個行為均達到犯罪的程度。以盜竊罪為例,如果多次盜竊均未處理,定罪時則屬於數行為一個罪名,累犯的認定只有一次。這裡有一個問題,如後罪為兩個連續行為(行為1、行為2)的盜竊罪,行為1、行為2均基於同一前罪而符合累犯規定,行為2已被以盜竊罪(累犯)判刑且刑罰執行完畢,客觀上造成後來發現的行為1無法併案,如果將行為1認定為累犯,則與行為2盜竊累犯一起形成兩次累犯認定。

同為盜竊,併案時認定一次累犯,分案時卻被兩次認定累犯。到底哪種作法是罰當其罪?如果認定一次,會不會放縱罪犯;如果認定兩次,又會不會量刑過重?

實際上,這兩個問題看似矛盾,實質卻是一致的。併案時認定一次累犯,這個一次,已經隱含了一罪數行為中每一行為構成累犯所應當承擔的從重處罰責任。只不過這種「一次從重」是對「各次分別從重」的「綜合」罷了。

實踐當中,這種「一次從重」可能與「各次分別從重」產生不同的量刑結果,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中,將累犯規定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使累犯從數額角度的評判上「升格為加重情節」(這是因為實踐中人們常常把盜竊罪這一數額加情節犯誤以為是數額犯所致:盜竊數額巨大和情節嚴重為同一量刑幅度;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為同一量刑幅度。這樣就會出現雖盜竊數額較大,卻因屬累犯而可能適用「情節嚴重」即數額巨大的這一量刑幅度;同理,盜竊數額巨大,但因屬累犯則可能適用「情節特別嚴重」即數額特別巨大的這一量刑幅度),就更容易產生較大的量刑差別。

類似的情況在搶奪罪、詐騙罪等罪中也存在。這在目前只能靠提高法官的執法素質,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二、後罪的數個行為並非每個行為都達到犯罪的程度。對於這種情況,只能對其中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分別認定累犯。

該怎樣區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呢?

8樓:華律網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那麼這兩種累犯有什麼區別呢?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而危害****、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

危害****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比如:甲犯盜竊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犯搶劫罪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甲構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罪,此後經過10年又犯危害****罪,那麼甲構成特殊累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哪些簡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其成立條件如下 1 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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