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員工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是:出勤天數乘以每天的工資。應當按照21.
75計算,因每個月天數不一樣,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所以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21.75平均工作日×實際工作日(即排除雙休日)進行計算。
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
在政治經濟學中,資本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
試用期也好試用期滿也罷都是按照基本工資/21.75×實際工作日計算,如果1500和2000為基本工資(不包括生產性獎金、全勤之類)的話(1500/21.75×15)+(2000/21.
75×6)=1586.2元。
也就是說週一至週五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 加班費是1.5倍 計算方法是底薪除以21.75除以8乘以1.
5乘以加班小時數.. 週六週日加班為2倍,法定節假日 如五一 十
一、就是三倍 。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有算對和錯算。如果算錯了的話,員工會找你麻煩的。具體的計算方法,是下面這樣的: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小時工資×1.5(倍)×實際延長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日工資×2(倍)(注:本人原工資不扣減)。然後再來說一下21.
75計薪日的由來。勞社部在2023年出臺了一個檔案,規定:每年標準工作日應該是250天,平均到每個月應該是20.
83天,但11天法定節假日不能剔除需要進行算薪。所以計薪日會比工作日要多一些,計薪日就應該用250天加11天,即261天,平均到每個月就是21.75天。
這就是月薪除以 21.75計算日薪演算法的由來。在算工資的過程中,其實最容易出現的是工作量大,出現算錯的情況。
我朋友公司用薪人薪事人力資源雲系統,hr可以直接匯入本地的工資報表,系統記憶體檔,直接發放工資條,很高效的算工資方式,後來我們也安利給領導,目前公司正在用,的確高效。
一般企業員工工資怎麼算才是合法?
3樓:百小度
應當按照21.75計算,因每個月天數不一樣,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所以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21.75平均工作日×實際工作日(即排除雙休日)進行計算
試用期也好試用期滿也罷都是按照基本工資/21.75×實際工作日計算,如果1500和2000為基本工資(不包括生產性獎金、全勤之類)的話(1500/21.75×15)+(2000/21.
75×6)=1586.2元 正確
1、工資是指僱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
2、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用,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3、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所以不是80%的工資,而是全額。
4、《規定》第三條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各種津貼、補貼等都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應當按你上月所的工資的全部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每月工資有那幾項組成的
工資計算公式 30
5樓:山野酒客
2450÷標準工時174≈14元/時
1.5倍的工資14×1.5=21元/時
2倍工資=28元/時
3倍工資=42元/時
工資怎麼算才正確
6樓:
理合法的工資計算方法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四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加上額外的三倍,總數是四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7樓:夏一陣風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
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基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顯然,我們的應出勤天數其實就應該是上面所說的「月計薪天數」,但已經剔除了法定節假日,這是不妥的;而且實際出勤天數也應該加上法定節假日的天數,這樣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須明確的是,標準工資是在員工滿勤的情況下才能全額享受。滿勤包括應該出勤的天數(剔除節假日、公休日)和有資格享受的節假日天數。這裡有個小的細節,如果員工是節後首次上班的,顯然不享受節假日工資。
這幾天在網上看到很多計算工資的方法,而且有很大的分歧,計算的結果也差別很大。其根本原因還是有相當多的單位沒有把節假日計算在內,犯了和我一樣的錯誤。
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三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總數是三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8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理合法的工資計算方法
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四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加上額外的三倍,總數是四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20樓的網友提出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計算方法:
月工資=月標準工資-缺勤工資扣薪(缺勤工資扣薪=月標準工資/21.75*缺勤天數)
這個演算法從全年來看是完全合理的,其結果與筆者提出的演算法完全一致。
但是,對於具體月份並不準確。如:某月某員工應出勤23天,缺勤22天,那該員工工資為負數;如當月應出勤20天,則全月缺勤還要給工資。顯然不合理。
疑問:我們以前算工資是按照當月的實際天數來計算的,現在要進行改革,按照法定的演算法,做表,但是實際發到員工手中的工資不變。而且我們是六天制,星期六算是加班工資。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做工資呢??
上面說的情況我正好也解決過。以前我們也實行6天工作制,為了規避加班工資的風險,我們對工資體系進行了整體改革。原來搞的是單一的定級工資,上六天班就那麼多錢,工資單裡也沒有算加班工資,這樣的風險很大。
改革後,實行薪點工資制,每個人有對應的薪資級別,加上加班工資後,總數基本上與原來持平,但具體到每個人不可能完全一樣,總的來說是比原來略有增長,沒有減少的。
改革中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我不建議將工資總額作為加班計算基數,有兩種辦法,1是按工資總額的70%作為基數,這個要參照各地方法規的規定;2是按基本工資作為基數,但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第二個是要防止取消六天工作制而實行5天工作制後的工資大幅度下降,我們現在就碰到了這樣的問題。
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付4倍2023年1月3日
昨日,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明確表示,元旦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員工應獲得4倍工資。其中,一份為員工當日正常應得工資,另外三份為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即按照「3+1」計算髮放。
此前勞動部門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員工應該獲得三倍的工資,即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休息日加班,員工則應該獲得雙薪,即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節前有**稱,我國有地區法定節假日300%加班工資,是按包含員工當日正常應得工資來計算髮放的。
元旦加班工資怎麼算?
1月1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1月2日、3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果合同約定月工資的,約定的月工資就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合同沒有約定的,月實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員工工資怎麼計算,一般企業員工工資怎麼算才是合法?計算工資的公式又是怎麼的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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