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利用分配的問題,智慧財產權權益怎麼分配

2021-10-23 17:42:43 字數 4147 閱讀 9252

1樓:創新_生活

不會造成智慧財產權濫用的。建議你採用普通許可的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獨佔實施許可。簡稱「獨佔許可」,是指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有效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因為專利實施獨佔許可是授予被許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時間內的獨佔實施權利,因而獨佔許可的技術使用費要比其他許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有效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佔許可的區別就在於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佔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

通常,排他實施許可的技術使用費要比獨佔實施許可低些。

(3)普通實施許可。簡稱「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仍可以實施。

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型別。普通實施許可適用於市場容量大的情形。

(4)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即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

分許可一般適用於原許可為獨佔實施許可的情況。

(5)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也稱「互換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如果二者的技術效果或者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的補償。

交叉許可通常適用於三種情況:

①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而其實施有賴於前項專利的,兩個專利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互相給予對方以實施權;②原許可合同的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後約定,雙方各自對合同技術作出後續改進並取得專利權的,相互給予對方以實施權;③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為始終處於技術上的優勢地位,對自己取得的專利權相互許可對方實施其專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夫妻財產中的智慧財產權分割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條也做出類似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l)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不包括尚未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所謂「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這樣的解釋:

創作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己和出版社簽訂了合同,關於稿酬的約定也是明確的,只是尚未拿到這筆稿酬。

(三)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收益的智慧財產權均具有財產性權利

《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視野下的智慧財產權分割有以下幾點值得肯認:第一,考慮到了智慧財產權的雙重性,將組成智慧財產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解剖開來,規定只有智慧財產權的經濟收益可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物件,人身權部分的專屬原則不可被突破。第二,明確了智慧財產權收益的範圍,特別是「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這為司法實踐奠定了立法基礎。

第三,法律也留意到了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的處理,隱約提到雙方對之均有財產權。然而,正如同一枚硬幣具有正反兩面一樣,我們不能僅僅強調其進步意義而忽略其不足。現行婚姻法對智慧財產權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問題規定的較為簡單籠統,缺乏完備的可操作性規定,僅對智慧財產權的既得利益歸屬做出明確,對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期待收益)卻隻字未提,這為司法實踐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希望採納

智慧財產權權益怎麼分配

3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智慧財產權權益是按照以智慧財產權投資的比例進行分配。

智慧財產權權益情況

智慧財產權權益情況的說明一般包括專利說明和商標說明。

專利說明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及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商標說明包括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義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以智慧財產權投資的比例進行分配。

5樓:顧金龍律師

有約定話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話依照法律的規定。

智慧財產權對策、成果管理及合作權益分配

智慧財產權入股的在公司清算時是否可以分配剩餘財產?

6樓:

公司清算後按法定的清償順序清償後,如果還有剩餘,對股東財產的分配:

1、如果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話,公司的章程中應該有你智慧財產權出資所佔總出資的比例,按該比例分配。

———孫律師

我國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三種分配型別是什麼

7樓:超潔

一、我國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三種分配型別是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以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管理和智慧財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二、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指生產要素所有者憑藉要素所有權,從生產要素使用者那裡獲得報酬的經濟行為。

它包括三層含義:

(1)參與分配的主體是要素所有者,依據是要素所有權;

(2)分配的客體是各種生產要素共同作用創造出來的價值;

(3)分配的衡量標準,這涉及到按生產要素的質量、數量還是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因此,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在依據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其直接表現和標準是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生產要素貢獻的大小。

三、生產要素所有權決定了該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權,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其中的生產條件本身也就是各要素的所有制關係。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產生以後,這種所有制關係就硬化為特定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市場經濟的內在客觀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

參與分配。

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主要是指個體勞動者和被僱於非公有制經濟的僱傭勞動者。

二是,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

主要包括資本所有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憑藉資本所取得的利潤;

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將自有的貨幣或資本借給他人經營或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

以實物形態資本租借給他人經營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

三是,管理和智慧財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如科技發明、創造、資訊、專利等參與分配。

9樓:想飛

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勞動、技術、人才、資本、管理、土地、房屋等

以下三種分類會更好理解些哈

1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分配;2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3管理和智慧財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10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指生產要素所有者憑藉要素所有權,從生產要素使用者那裡獲得報酬的經濟行為。它包括三層含義:(1)參與分配的主體是要素所有者,依據是要素所有權;(2)分配的客體是各種生產要素共同作用創造出來的價值;(3)分配的衡量標準,這涉及到按生產要素的質量、數量還是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因此,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在依據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其直接表現和標準是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生產要素貢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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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條都不是關鍵點,關鍵點在於第三點 你的工作如果跟這個軟體相關,那就是職務發明,另外,經過高層批准,也就是說你提了建議,高層同意你這樣做,在高層同意你這樣做的情況下,也就是被分派了任務,更加屬於職務發明。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實際上,第2點也在考量之中,前員工的個人 什麼叫個人 很有可能也算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