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關於校園暴力方面的法律,有關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規定

2021-12-26 07:21:55 字數 5101 閱讀 7863

1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2樓:胡成功律師

遭受校園暴力,施暴者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有關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規定

3樓:超絕至精

校園暴力可能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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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園暴力的預防措施

例如在海淀區的實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學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小組之外,還要求學校必須設立學生欺凌事件舉報和諮詢****,並且要公佈在校園顯著的位置,同時,學校還必須設專人進行核實、處理。

每學期要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區還明確要求學校必須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每學期都要在學期初、中、末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欺凌他人不僅是極端錯誤的不道德行為,對造成的後果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校園暴力有關法律有哪些

4樓:萌萌噠的小可愛喵喵醬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2023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樣本進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類犯罪的特點。

最高法刑一庭審判長冉容介紹,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

校園暴力涉及的罪名還包括尋釁滋事罪佔10%;**、侵財犯罪各佔12%,還有很小比例的聚眾鬥毆罪與綁架罪。

5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樓:

遭受校園暴力,施暴者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國大陸有哪些防治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

7樓: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

1、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續執行。

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5、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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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

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校園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來說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權利能力因而隨之消滅,因此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時可以得到的利益為藉口,請求施害人賠償。

通過上文對中國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知道,校園暴力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所規定,情節如果較輕,那麼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較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需要考慮到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新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有一點改變,對重大案件的年齡進行了下調,也就是14歲的少年也是可能被判刑的。

8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1、《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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