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如何確定總公司與分公司誰為原告

2021-12-29 07:28:38 字數 5596 閱讀 4800

1樓:楊文戰律師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主體,但是只要有營業執照,就有訴訟主體的資格。直接以分公司為原告起訴就行了。

就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也不能列兩個原告,因為二者是一體的。

2樓:說點傻事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之下,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法律行為,。在訴訟法上也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法律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麼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4樓:

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同本身價是效力待定,經總公司確認後有效。

分公司訴訟主體不適格,應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5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總公司與分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6樓:蹤跡

【案情】被告某分公司與發包人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機械衝孔灌注樁施工合同》。後該分公司將此工程的部分專案分包給原告,並與原告簽訂了《機械衝孔灌注樁施工勞務合同》。該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該工程通過驗收後至起訴之日止,該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0萬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由於該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作為其主管機構的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也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分歧】關於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而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便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判決模式。歸納起來,大概有如下幾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麼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評析】本人贊同觀點二,理由為:

1、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連帶責任的承擔應該是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分公司和總公司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而是具有隸屬關係,所以,兩者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其次,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合同的明確約定,否則便缺乏依據。

2、分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作原告時,應當承認其訴訟主體地位,這才是民訴法的真諦。法律規定了分支機構是適格的當事人,並規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再執行總公司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應當說,上述法律規定已經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

本人認為,只要該分公司是經工商部門核准、合法設立,若原告又未同時起訴其總公司,單獨判分公司承擔責任是合適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此,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

而且當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的分類,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規定,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法院應不予准許。

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3、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1)《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了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了在執行案件中,企業法人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分公司作為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應承擔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責任。為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分公司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由作為其主管機構的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以,本案中該分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其總公司對此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為訴訟主體?

7樓:乙小甲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根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幹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從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獨立的分支機構就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10月29日,時任山東省定陶縣某投資公司山東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某,到原告日照某傢俱廠處,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名義購買了價值6700元的沙發、茶几等傢俱。

後陳某在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中對上述購買物品及價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但未當場支付價款。2023年12月2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某。後日照某傢俱廠要求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傢俱款遭拒,遂將陳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原告處購買傢俱所欠的貨款應由誰來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陳某承擔,陳某在明知自己即將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屬於其個人行為,這種情況下,應由陳某個人承擔其從事活動的後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分公司承擔,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結果也應當由分公司承擔。

【評析】

1、陳某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2023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但應該看到,在購買傢俱的當日即202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義到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其法律行為的後果應由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擔,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陳某給付其所欠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2、分公司能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雖然是定陶縣某投資****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其並非法人的職能機構。

分公司在授權範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包括營業在內的相關民事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買賣關係成立。

其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貨款的義務,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給付其所欠的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

3、總公司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經營責任的承擔,可表述如下:不論在訴訟中是以分支機構為單獨被告,還是以法人為單獨被告,還是以分支機構及法人為共同被告,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

當然,也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財產。實際上,分支機構與法人財產都是法人的財產,分支機構的財產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故實際上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的。

但有人稱分支機構與法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這一說法,筆者持否定態度。連帶責任是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彼此財產相互獨立,人格相互獨立為前提。而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並不存在這種人格和財產上的嚴格獨立關係,故二者不成立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分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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