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來的證言證詞會寫在判決書上嗎,證人證詞必需在判決書中公開嗎

2022-01-01 03:38:28 字數 5783 閱讀 8904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會寫的,聽來的證言證詞怎麼去證明它的真實性呢,這是沒法作為呈堂證供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貌似,還是不會的,只需要的才會如此吧

3樓:龍血戰神張

這個問題聽來的應該不會,首先要必須有證據確鑿證據才可以

4樓:矯葦

這個肯定是不會的,要講究實質證據才會寫上去檔案上吧。

5樓:祈濃

聽來的證言證詞會寫在判決書上了聽來的證言證詞,如果是在法庭上就應該寫在判決書上,如果不是法庭上聽來的,那就不會寫。

6樓:生活情感找***

聽來的證言證實,如果說不能夠作為證據的東西,肯定是不會寫在判決書上,判決書上都是有根有據的,能夠作為證據的證明,才可以寫在上面

7樓:行渺

這都保留在審判檔案之內,在審判書下來之前,要有人證物證,有缺腳的證據才能鐵證如山,這樣判決書才能成立

8樓:

醒來的證言證詞嗯,一般的不會寫在判決書上,但是必須有這個正直的材料嗯,法院是要收藏的,以備將來必要時把這個拿出來當證言證詞

9樓:衷巧

聽來的證言證詞會影響判數嗎我室友會是會影響的所以說應該實際調查研究

10樓:來自八寶亭絕世佳人的櫻花

這個必須有實的證據還有才可以表現出來這種讓人信服的這種證言

11樓:

聽來的證言證詞是不會寫在判決書上,這是道聽途說,無法相信。

12樓:來德義

聽來證言證詞會寫在盼著結束上嗎?聽證的炎症炎症只會寫在判決書書上的。

13樓:來自水立方有禮貌的天目瓊花

很多的證言證詞不會寫的,判決書上的

證人證詞必需在判決書中公開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證人證詞必須在進行訴訟的時候、

作為證據當堂指證、

而在判決書中是不會顯示證人證言的。

證人不到庭,證人書面證言能做證據嗎?

15樓:大超love雪子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邢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16樓:牧朵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根據法律規定允許瞭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證言的權利。但證人一旦選擇提供證言,則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裡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

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丙不能出庭作證須符合上述情形即可。

參考

17樓:暨運凱

民訴中法官這麼做是合法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提供的書面證言不作為定案依據。刑訴中不出庭時的庭前證言有可能採納

18樓:遠端法律諮詢

《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訴法》第七十條關於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人證言怎麼寫? 40

19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言。最重要的是寫清事實經過。

20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方面的?一般如果是證人自己陳述的話,就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介紹清楚,把需要證明的事說清楚,再簽名捺印就可以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證言到派出所找辦案民警做筆錄。

民事案件最好出庭作證,書面材料一般不會採信,對方會對真實性提出異議。

2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做自我介紹,來姓名,年源齡,住址,從事什麼工作,和當事人雙方什麼關係。

然後,闡述自己對事情結果的瞭解程度,並說明自己是如何瞭解到的,可以的話順便說說為什麼作證,也就是作證的目的。

再然後,把自己瞭解的涉案內容進行陳述,注意不要說模糊字眼,著重說自己知道的。

最後,宣告自己所述屬實,願意承擔所有相應責任,按手印。

23樓:時候核戰爭

住址是身份證地址還是現在住的地址

書面證人證言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24樓:灺磓

劉翔光一、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證言也是證據?民事訴訟中時見下列情況:在庭審調查時,當事人為了證明其主張,頻頻向法庭提交事先由其取得的證人書面證言。

此類證言可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在許多情況下成為法庭認定案件事實、左右判決結果的關鍵。因此,明確這一問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人書面證言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其理由是:

1、《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收集、提供證據」。該條並未限制當事人收集、提供證據的種類,當然包括證人證言。

2、《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3、《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既然負有舉證義務,無疑也享有取證權利。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欠妥。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無權向證人取證,因而當事人自行取得而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書面證言也就不具備程式上的合法性,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二、正確理解法律條文是明確這一問題的關鍵1、《民訴法》第五十條雖未限定當事人有權收集的證據的種類,但根據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收集」不同於「調查」,調查的物件包括人和物,而收集的物件只能限於物化了的證據。

在《民訴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中,因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這三種實物形態的證據在訴訟開始前已客觀存在,所以才有可能由當事人查詢到並予收集,而且這三種證據由誰收集一般都不影響其性狀,所以《民訴法》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收集的證據實際上僅限於以上三種。至於證人證言,它與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一樣,一般是在進入訴訟程式後人們主觀意識對案件事實的反映,不可避免地受到反映主體立場、觀點、方法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因為對此類證據是無法純客觀地「收集」的,而只能由訴訟法律關係主體通過一定方式的調查活動取得。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中的調查權是法律授予特定主體的特殊權利,當事人無權享有。

因此,《民訴法》第五十條不能作為當事人有權向證人取證的依據。

2、《民訴法》第七十條關於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而由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證人書面證言,顯然不符合該條的規定。所以,《民訴法》第七十條不能作為當事人有權向法庭提交證人書面證言的依據。

3、《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證人證言方面,應是向法院提供證人,或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因此,該六十條未規定當事人對證人的調查權。 三、明確這一問題是民事審判規範化的客觀要求

1、法律規定了公民的依法作證義務,這種義務是相對於國家機關而言。公民有無對訴訟當事人作證的義務?答案應是否定的。

那麼證人應訴訟當事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書面證言,究竟是在履行法定義務還是在行使法定權利?顯然都不是。因此,訴訟當事人向證人調取書面證言是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

2、法律規定審判人員詢問證人必須二人進行,並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詢問筆錄須由詢問人、記錄人和被詢問人共同簽名;而由當事人向證人調取書面證言,則沒有上述程式上的保證。相反,有的當事人向證人索取書面證言時故意隱瞞用途和目的,有的甚至在自己寫好的證詞上要求證人簽名,這種「證據」能保證其真實性嗎?如果允許當事人直接向證人取證,勢必使當事人公開爭奪證人合法化,干擾訴訟的依法進行。

3、當事人取得的證人書面證言,一般都沒有記載證人的年齡、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在庭審中各訴訟主體根本無法審查證人的真實身份,也無法判斷證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更無法核實證人是否確實瞭解案情;且這種證言內容一般都很粗略,有的甚至文理不通,不知所云,這些都使當庭質證產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未對證人進行直接核實,則連證言是否確為該證人提供都無法肯定,如何確認其真實性?如果法院對證人進行詢問核實,則只能在**後進行,如果將這種核實的材料作為訴訟依據,就沒有機會進行當庭質證了,這就必然會出現法官「庭下質證」、隨意取捨的情況,這些情況都是不符合訴訟規範化要求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通過制定《**審理工作細則》、《當事人舉證須知》等方式,明確規定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和程式;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當庭向法庭提交證人書面證言的,法庭應該當庭口頭裁定否定其效力,以確保庭審活動合法、公正、有條不紊地進行。

證人證言能延長訴訟時效嗎,最長訴訟時效的問題

首先,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證人能夠證明所涉及案件符合延長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那麼法院在確認後會允許。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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