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關於離婚再婚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關於離婚再婚財產分割

2022-01-04 06:32:04 字數 1091 閱讀 384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歸男女雙方各自所有,所以,結婚前女方的房屋是屬於女方所有,男方的房屋也屬於自己所有。

婚後,男方出租所得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至於每月給1200元生活費,那是屬於雙方的共同付出(當然女方也付出了)所以那6000*3=18000應該算著夫妻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每人9000

你們不是由於出軌等問題導致的離婚,因此雙方均無過錯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不行應做類似如下判決

1.準於離婚

2.房屋歸各自所有

3.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幣9000元.

2樓:王智傑愛我

一,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中有約定為一方財產的,也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因此你們的房產歸各自所有。

二,離婚時,在婚姻期間所得的收入和以任一方的名字的存款和男方的房屋出租所得均為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就是男方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分一半給女方,女方有存款也要分一半給男方。

三,離婚前,男方與前妻聯絡沒關係,如果住在一起,就是非法同居,女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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