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險預警網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匯法網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55元(今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個人賬戶總額=個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資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
假如某人從45歲開始繳納居民養老保險,則60歲前共繳納15年,**每年補貼30元,目前的基礎養老金為110元,若每年繳納300元,則60歲後每月可領取錢數為:(300×15+30×15)÷139+110≈145.6元。
不過,由於該演算法並未計算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年數並未超過15年因此沒有每年加發的1%的基礎養老金,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若干年後的基礎養老金會有漲幅,因此,實際領取的錢數要大於145.6元。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2項內容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2是什麼?
4樓:上驀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是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理,即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用人單位的職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理解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啊,這叫違反合同法,你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他給付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並且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照程式可以裁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外,第
二、三、四款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因經營發生困難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8樓:韓全啟律師
1、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其中下面包括的是(一)(二)(三)(四)項,同屬於第一款。
3、對法律要有基本的瞭解。僅供參考。
9樓:
勞動合同法第41條2、3、4款沒有經濟補償。
主要意思是:企業有2、3、4情形的,需裁減專人屬員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purplemolly的意見。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你是對於法來條當中的「
自條、款、項、目」理解bai錯誤了。《du勞動合同zhi法》第四十一dao條第一款應該是從「有下列情形之一」至「(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二款則是從「裁減人員時」至「(三)」,剩下的是第三款。
而法條中的「(一)、(二)、(三)、(四)」則是項。 那麼,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的情況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
12樓:陶可壕
需要支付。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包含(一)、(二)、(三)、(四)項;第二款而為「裁減人員時......」後續部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20
13樓:在珍珠泉打麻將的木槿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14樓:到永久
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的一個月的工資,就是這條的規定,所以不能在獲得另一個月的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 懷孕 產假 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 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 控告 檢舉,推諉 拖延 壓制不予查處的 二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具體解釋如下 1 勞動合同期滿 ...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
我支援你的觀點。補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改正錯誤,支付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用人單位是主動補訂勞動合同還是被動補訂勞動合同不影響雙倍工資的賠償。前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終止,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這份勞動合同對於繼續維持的勞動關係而言可以視為不存在,所以是否屬於續簽與雙倍工資也無關。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