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

2022-01-03 01:04:29 字數 845 閱讀 9666

1樓:

我支援你的觀點。補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改正錯誤,支付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用人單位是主動補訂勞動合同還是被動補訂勞動合同不影響雙倍工資的賠償。

前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終止,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這份勞動合同對於繼續維持的勞動關係而言可以視為不存在,所以是否屬於續簽與雙倍工資也無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補訂勞動合同是必須的,依法支付雙倍工資賠償也是應當的,除非勞動者主動放棄這個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更明確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

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是否為你與公司之間上一個勞動合同在2023年3月期滿,之後,你與公司仍保持勞動關係,但公司沒有與你籤書面合同?如是,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按2023年4月-2023年10月10日期間的工資標準向你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補籤合同當然要給付經濟補償,未補籤合同就說明你這期間的社保什麼的沒有買,你這段期間的合法利益就沒有保障,假如以後你跟公司發生了糾紛你用什麼去證明你這段期間的工作事實呢,如果你不滿意仲裁結果的話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問題....肯定會同意你的請求的。如果你這期間的工資福利什麼的沒有按照原先的標準可以一併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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