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現在新籤的這份新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成立?
目前根據你的描述,新註冊的公司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公司提議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沒有簽訂,談不上是否合法成立。
如果你願意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只要是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訂立,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
2)3年後新公司提出不再與我續簽合約,該如何計算我的補償金?計算公式如何?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再續約,那麼,公司應當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三年,是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我重籤合同後進入新公司是否我的工作年資在法律上全歸零?合理否?
工作年資? 不是一個法律術語。
應當是工作年限吧? 進入新公司,那麼,你和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你在新單位的工作年限從新計算。
但是,你可以根據帶薪年休假制度享受與工作時間相對應的休假制度。
4)如果在三年內,公司單方面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我的補償金該如何計算??計算公式如何???
如果公司在合同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區分不同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是上面的情形,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予以解除。
如果無故解除,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參照一下。
河南 曹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補償年限是一個勞動的連續性.新籤的肯定成立,至於三年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那得看新公司與老公司在法律上存在什麼關係,如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當然可以連續計算,如不是,不存在法律上的關係,那麼只能是三年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後面的問題都是一樣.
3樓:北京柴雲飛
你08年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現在公司想和你重新籤一份勞動合同,這實質是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勞動合同變更須在與你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 假如三年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不與你續簽的話,應向你支付相當於三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 違反本法規定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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