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簽了勞動合同法的但是工資未能達到勞動局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樓:上圩農場主
可以單位方面強制解除合同,但必須要補給回最低工資,然後還是在所有補回款上*25%的賠償款。另需按每做滿1年賠償1個月算,十年十個月,最多可以賠償12個月工資。
勞動者能否以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能以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公司如果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惟舟
1、個人繳納社保,一般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最低工資規定》規定了一些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專案,如加班工資等,但不包括社保部分。但也不一定沒有些地方就規定,社保部分扣除後,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所以,你最好查詢一下當地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你可以解除合同,補償是經濟補償金。
3、試用期工資一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足部分,可要求補發。你說的600元顯然不合法。
4、你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情形,你即使是單方面解除合同,依舊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5樓:時空木凡
1、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勞動合同,
2、你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在試用期間未足額支付的部分,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補償按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6樓:彩律師
第一、從現有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除非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者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單位補齊差額,並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三、如果勞動這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則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山野柴胡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交接工作嗎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單位拖欠工資,員工完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並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2、員工必須將工作交接出去。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必須交情工資
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要去勞動局告他的話按照勞動法來說應該要賠償我多少
11樓:翟甫
這個單位用工違法,違法成本有:
1.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的雙倍賠償,400×2二800元×7個月份=5600,
2,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1800元×6月=108003,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1個月工資1800元4,補交五險一金(按實際工作月份+補償月份)違法成本有2萬元,單位用工一定要依法用工,簽訂勞動合同。
12樓:岡島明子
如果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企業工作,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有權要求補足,並可以按下列標準請求企業支付賠償金: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個月以內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20%的賠償金;欠付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50%的賠償金;欠付3個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100%的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但要補齊少發的工資還要按少發工資的50%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14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通過以下方式追討拖欠工資,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和加付賠償金。
1、去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去當地法院打官司,依法開具支付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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