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官司一審法院不給查對方的銀行存款和公積金,連調查令都不收,怎麼辦

2022-01-10 02:06:39 字數 1035 閱讀 1970

1樓:法律達人

1、婚前、婚後財產進行公證,財產公證是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確定,公證了的財產,對方是沒有可能在離婚前轉移的。

2、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

3、購置高檔物品後登記造冊、複寫購物票據等,在生活中我們會購置一些高檔物品,對高檔物品要儲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4、家庭大宗財產拍照、列表,並有意識地尋找證人。這個可能會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還是祕密進行比較好。

2樓:來自瀏河島直抒已見的柑橘

是為啥不收調查令呢?又為啥不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呢?這中間是否是你缺少了啥有關的證據或手續呢?

這你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一審法院不接受,應該給你個理由吧,若無理由就拒絕,你就直接到上一級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不作為。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你得懂法,得了解法律的有關程式。

3樓:

這個你可能就要委託律師進行案件證據的收集了,不然法院不作為,或者說你提供的證據不足,那就對你在婚姻存續時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會有差異,所以找律師進行看看,或者尋求街道派出所進行處理!

4樓:正商觀察者

法院程式存在瑕疵,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或者控告,因為法院有核查證據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提出異議反應給一審法院監督部門或申請同級檢察院監督合法程式的執行或向上級法院反應問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無法查清對方財產問題刑事辯解問題及相關案件無法提供自我辯解,法院有義務調查相關資料。

建議檢視民事訴訟法第64條婚姻法第17-19條39-41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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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離婚後財產的分割,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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