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遺產的房屋被侵佔的繼承人該怎麼處理

2022-01-13 18:34:09 字數 3092 閱讀 8887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繼承條件: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範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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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行使訴權,起訴侵佔人返還房屋及孳息,公開房屋所有權資訊,消除影響。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親屬侵佔我的合法繼承財產怎麼辦?

3樓:小小小魚生活

1、繼承人中有一個侵吞遺產,其他繼承人可以和他協商返還遺產並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應注意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遺產被侵吞時起2年內起訴,自繼承發生時起超過20年的不能再起訴了。

2、侵吞遺產的繼承人應承擔的責任:返還被侵吞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如果造成遺產損失,應賠償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這要看死者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遺囑上是不是說明了你的親屬擁有當事人全部遺產的繼承權。自書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死者死亡後,無法更改。

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按法定繼承,你是合法的與親屬同一序位的繼承人,這個可以和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你自己不好出面的話,也可以請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來調解,當然還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法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們家大部分親戚的協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且,所說的大部分親戚,並不是所有人都有繼承權的。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法》第十條有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中一般不分先後,平分財產。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因而,所謂的「家庭會議」與「大多數親戚協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2、調解只是一種民事糾紛的解決手段,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調解。相對於訴訟,其有成本低。解決糾紛便捷等特點。

但是,它的約束力較低,除非是由法院主持並製作調解書的。 能夠調解的機構很多,如人民法院、人民**、村、居委會等

你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居)委會的下轄機構

6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好!關於你外婆的遺產繼承和處置應該這樣:一是如果你外婆立有遺囑的並且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應該按照遺囑處理;二是沒有遺囑的,可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你小舅舅和你媽媽都有繼承權利,至於每個人多少,是要看老人在世時,贍養人是否盡到了義務,以及盡義務的多少而定;三是其他親戚只有監督權而沒有遺產處置權。

我贊同你的觀點,協商、調解,解決問題,這樣不傷害感情。建議你這樣試試看:一是有親戚中主持公道、德高望重的人,出面協商;二是請村委會或者社群(街道辦事處)協調;三是司法所調解。

如果以上方式都失敗了,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程式討回公道(法院前期也會試圖調解的,在調解不成基礎上判決)。希望親戚們能夠心平氣和的協商解決遺產糾紛。

7樓:上海領秀律所

調解並非是起訴的前置程式。因此,可以直接起訴。

你外婆如沒有立遺囑的話,應按法定繼承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你外婆的遺產。

8樓: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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