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傷十級後,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拿工齡一年月的經濟補助嗎

2022-01-16 19:03:19 字數 5472 閱讀 8731

1樓:勞動糾紛諮詢師

你可以獲得補償,以下是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拿工齡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助的

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一年一個月的賠償金嗎?

3樓:

可以每一年工齡補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金額,工齡不足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補償,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補償。

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致殘且合同期未滿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你們同意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如下補償:

1、停發工資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正常工資(這不是補償,是應得的工資,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第四

十、四十

五、四十六條,每一年工齡補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金額,工齡不足6個月部分補半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補1個月。如果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多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工資金額按前12個月工資平均計算。

3、一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這與解除勞動合同無關,只要工傷致殘,由社保**支付的津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這本身也是由社保**支付的,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標準應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標準應查各市工傷保險規定。

4樓:塵封殤逝

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致殘且合同期未滿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你們同意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如下補償:

1、停發工資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正常工資(這不是補償,是應得的工資,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第四

十、四十

五、四十六條,每一年工齡補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金額,工齡不足6個月部分補半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補1個月。如果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多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工資金額按前12個月工資平均計算。

3、一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這與解除勞動合同無關,只要工傷致殘,由社保**支付的津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這本身也是由社保**支付的,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標準應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標準應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傷員工該如何賠償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5樓:簡簡單單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傷員工的賠償,如果與工傷員工協商一致的,除了支付工傷待遇外,應按員工工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同時也要支付工傷待遇的。相關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傷條例和本省市工傷管理辦法支付工傷待遇

7樓:人民服務

只有先生產安全勞動局仲裁 後續才可以走法律訴訟 這個問題不可以急於求成 你要有思想準備 最好有持久戰的心裡準備 只要急於求成也就滿足你30%的願望 任何公司都知道走到訴訟時間 會很久 所以就想拖垮你的訴訟願望 希望你堅持

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一年一個月的賠償金嗎

8樓:塵封殤逝

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致殘且合同期未滿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你們同意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如下補償:

1、停發工資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正常工資(這不是補償,是應得的工資,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第四

十、四十

五、四十六條,每一年工齡補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金額,工齡不足6個月部分補半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補1個月。如果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多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工資金額按前12個月工資平均計算。

3、一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這與解除勞動合同無關,只要工傷致殘,由社保**支付的津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這本身也是由社保**支付的,由於單位未繳社保,故應由單位承擔),標準應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標準應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

工傷十級傷殘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工傷十級,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本人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期滿,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並無特別規定,與普通勞動者適用相同的條件,即只有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本人提出了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十級傷殘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一、工傷方面的待遇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對勞動關係終止之後,舊傷**的補償;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為傷殘影響再就業求職和待遇的補償。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由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各地標準不同。

二、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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