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是好事還是壞事

2022-01-20 00:52:12 字數 5230 閱讀 8533

1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說明詐騙的證據不足,如退補不能取得新的證據,則有可能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

2樓:匿名使用者

說不得有沒有好處,如果判決有罪,會就羈押的日期一日折抵一日判決的刑期

3樓:博愛傑傑

如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有好處呀。

5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什麼性質的第二次補充偵察了,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的補充偵察,有可能是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的補充偵察,就不是好事了,還會加重判刑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講,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好處的,如果第二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作出不不起訴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檢察院批捕後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讓補充偵察期限多長

7樓:

一個月,最多退查兩次,這次如果補充的證據依然達不到起訴標準那只有放人了

8樓:胡俊刑事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都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9樓:迅若驚雷

最長不得超過60天。

案子一般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性大嗎

10樓:盆栽植物養護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不能簡單的用機率來衡量,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和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不會退回二次。之所以退回,主要是為了爭取時間,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

確實有需要的,都是那些大型刑事犯罪案件。

要看具體案情,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一搬退補充偵查最多2次

第一種: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這種情況下如果2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任然不能證明有罪就會做出無罪決定書。如果補充新證據能證明有罪就會提起公訴。案件移交法院。

第二種:認為犯罪但是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比如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標準是6萬元,已經證明了你的案值為4萬元,檢查機關會補充偵查如果最後不到6萬元檢查機關會做出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不代表無罪,不起訴你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但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第三,如果期間有被拘留超過37天,無罪決定可以申請國家補償,不起訴不能申請。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都是比較嚴重而在檢察院看來是必須要謹慎調查和指控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面臨缺少證據或者其他必要材料的情況的,如果走的是正常的審理程式就不太可能會被法院同意給更多的時間讓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去偵查的。

11樓:吳欽霞律師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很多時候退回是為了延長自己的辦案件時間

12樓:力興業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經常出現,只不過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為了套時間而已。所謂的重大、複雜,只是官話。

13樓:匿名使用者

退回補充偵查,這在刑事訴訟中是比較很常見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處角度不同,對證據要求就會有所差異。

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能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一些證據。

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個別情況下也會撤案。

一、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有情形:

第一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也就是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或已調取的證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指控的犯罪,所以,這種情形下,可以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是一個好訊息。

當然,如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通過補充偵查能夠查清相關事實,調取到相關證據,那就無需太過擔心。

第二種:檢察機關機關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具備,但還需要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或者還需要補充追訴同案犯等。一般來說,這些工作對公安機關來說並非難事。

這種情形,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第三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因為在辦案期限內不能起訴,通過退補這種方式延長一下辦案期限,借點時間用。當然,這種情形嚴格講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但實踐中非常普遍。這種情形,也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三、退回補充偵查的後果: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退回補充偵查通常發生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若檢察機關認為認定案件事實、罪名的關鍵性證據缺失或證據不紮實,則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蒐集或補強相應證據。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仍然達不到檢察院要求的起訴標準,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撤案,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同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做不不起訴處理。

結束語:

「退回補充偵查」這個訊息,可能會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感覺司法機關證據不足,會出現撤案釋放等情況,這種可能性不是太大,別抱啥希望。

14樓:

這個不好說,,要看是什麼案子看公安機關對案子的調查程度細節等情況,一般有遺漏,偵查不全的案子都會退回進行第二次偵查,或者案件複雜、重大的,檢察院也可以自己進行偵查

15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只要是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是有明顯漏洞的案件,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得要你聘請的律師督促

檢察院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是好事還是壞事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是好事的話,那就是第一次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訴。如果說是壞事的話,退回補充偵查,讓公安再補充,證據方面肯定會更充實,起訴定罪會更容易一些。所以,說不上是好事還是壞事,而且實際中好多刑事案件都是二退,將羈押時間延長點。

而且也不見得能補充上來什麼有力的證據。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如果補充對你有利的東西,就好,如果是對你遺漏的罪或者更改罪名的就有可能不好,也有可能只是走走程式。

19樓:詩軒

肯定是好事啦,要是檢察院退回的理由是不予逮捕那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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