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呼延思煙
關於這類案件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3年就在《關於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髮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的批覆》中就明確指出:「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且《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也明確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又對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後,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又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①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按照該協議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於該類訴訟,應當予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部門在為婚姻關係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只是審查雙方是否自願離婚並已經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了安排,至於該協議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並不作實質性的審查,也就是說,該協議與當事人簽訂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在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之前,並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實質審查。因此,法院審理後,不能當然的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而應當對該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具體的審查。
如果協議因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即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協議應當屬於無效。
②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一年之內提出。法院對於這類案件,應當予以受理。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變更或者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沒有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應當注意的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給予對方。衡量這類協議是否公平,不能象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惟一的標準。
所以,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宜輕易認定協議顯失公平而支援當事人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主張。尤其是對於那些以獲得配偶同意迅速離婚為目的,將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的目的,就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該協議的當事人,不能予以支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一般不應當將「重大誤解」作為支援當事人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③當事人由於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限制,其對撤銷協議和宣告協議無效的區別並不是十分清楚,因此,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協議並非無效協議,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協議,或者當事人請求的是變更或者撤銷離婚時所簽訂的有關分割財產的協議或者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協議中有的部分屬於無效的,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天哪……
終於遇上一個比我還「混」的。
如果在協議上簽字的時候,你沒有被騙、沒神經失常……起訴到地府都得輸了官司!
3樓:30分求得網名
可以的,如果一方在離婚之後對當時的財產分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該是在兩年之內.
4樓:匿名使用者
1、在夫妻協議離婚以後,如果一方感覺當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隔不公平,多長時間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答:一年內。超過一年,喪失勝訴權
2、在離婚以後還可以提起財產訴訟嗎?
答:可以
簽了離婚協議書對方不去辦理手續,起訴還有效果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不能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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