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誠心為您諮詢
1、再審階段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4、再審訴訟中的當事人的利益,與一審、二審訴訟中的當事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再審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也應當是完全相同的,再審當事人申請財產,同樣應當予以支援。況且,民事訴訟法對財產保全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只有在一審或者二審才能申請保全。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2樓:阿元
當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強制執行階段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3樓:高昂雄雞
申請執行已經包括了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控制了,所以無需再申請保全。如果執行法院不作為(即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控制),那麼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
強制執行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
4樓:之何勿思
可以申請。
財產保全是為了便於執行,防止勝訴後對方無力執行,在提交起訴狀後,仍需要提交財產保全申請。
拓展資料: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其程式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
其程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
5樓:葉赫那拉聞多
提出執行異議,可進行查封、凍結財產,並不停止執行。而是不宜劃拔、拍賣、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複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複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複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6樓:趙耀榮律師
1、財產保全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的,包括訴訟過程中,你現在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然也可以申請,法官所說的異議期是不成立的。
2、申請財產保全需要繳納520左右的保全費(事後可以向被申請人追繳),並提供保全標的30%的保證金,需要交給法院,待執行完畢再返還給申請人。
3、你可以向執行庭提出書面申請,如果還不接納的話,可以向執行法官的上級領導反映。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要求法院凍結查封財產
被告上訴了 這個期間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8樓:謝謝
上訴期間可以申請保全
相關知識: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9樓:阿元
被告提出上訴,在這個期間,原告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卷宗依然在一審法院,應當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卷宗已經移送二審法院,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強制執行後什麼時候可申請財產保全?
10樓:古都
你好,如果對方還是不履行,可以和執行法官溝通,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同時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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