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下逮捕令人民檢察院一定會批逮捕嗎

2022-02-07 17:46:01 字數 4699 閱讀 891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下逮捕令不一定是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且逮捕令公安部門是沒有權利下發的,公安局只是根據下發的逮捕令實施逮捕或者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平民亦百姓

這是逮捕程式的一步。

逮捕程式:

(一)提請、批准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這樣可以提前瞭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 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大道的大道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三)逮捕的特別程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無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辦理相關手續,即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鎮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逮捕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

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3樓:大紅談法

公安機關下的逮捕令就是已經經過檢察機關批准 以後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逮捕必須經檢查機關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因此,逮捕令下達意味已經批捕。北京王大紅律師

檢察院發出逮捕令是否會被進行逮捕

4樓:51cto鄧鵬

會被逮捕。

發出逮捕證表示檢察院審查過案件,該犯罪嫌疑人應適用逮捕的羈押強制措施。然後檢察院又會把案件交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般有2個月的時間),然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才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也有期限,最長也有半年以上。但是犯罪嫌疑人接到檢察院送達的起訴書的時候,法院就要**審理了。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1、既然逮捕令已經下發,那麼公安機關肯定要執行逮捕;

2、根據現行的刑訴法,是否請律師與逮捕沒有關係;即將於2023年實施的刑訴法中,辯護律師可以對逮捕的必要性提出意見,但只是建議,是否採納在檢察機關。

6樓:赤君

一定。由偵查機關執行逮捕。

收到逮捕令就是意味著一定會判刑嗎

7樓:萌情愜意

收到逮捕令不一定會被判刑,經過偵查階段以後,可能檢察院還會認為達不到起訴條件而不起訴,從而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逮捕令是檢察院簽發的利用逮捕的方式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請注意,這裡還是犯罪嫌疑人,還處於偵查階段,一般來說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三個階段才會出審判結果。

就算是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審理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還可能宣告無罪。所以說收到逮捕令就認為肯定會被判刑為時過早。

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所謂的判刑,需要經過法院庭審後才能確定,如果經過庭審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方能認定罪名成立,同時處以相應刑罰。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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