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雪銳志悉騫
您說的破產重組是經濟學術語,法律術語是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一樣屬於破產程式。區別在於:第一,設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第二,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第三,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第四,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2樓:粘代卉普煦
您好,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2)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3)如果重整計劃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樓:張明君律師
區別有很多。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2、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如能提供詳細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2、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國企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有什麼區別
6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7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頓的區別 破產重組不同於破產清算,破產重組是企業最後一次資產重組機會,如果企業能夠在限定的時間內,通過重組整頓,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破產企業的破產程式。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破產重組與破產的區別
8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9樓:高詠忠律師
回答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兩種情況: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
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的,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對於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採用何種方式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這既是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實際看來,重大資產重組最常見的資產交易行為,就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股權,即《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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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一)二者申請條件不同:(1)申請原因有別;(2)申請時間不一;(3)申請主體不同。
(二)二者過程不同:(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等等。
破產清算和破產保護有什麼區別?
11樓:華律網
雖然各種各樣的新興企業如雨後春筍般不斷髮展壯大,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經受不住時間的考驗,紛紛倒閉、退市。企業倒閉面臨的最大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的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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