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訂立遺囑的原因;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同形式的遺囑,要件構成是不同的
有效遺囑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3樓:華律網
近幾年繼承糾紛增多,立遺囑的人也越來越多,其中有些被繼承人雖立了遺囑,但遺囑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麼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涉外遺囑繼承形式要件的法律選擇存在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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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囑能力的準據法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但是,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與其死亡時的住所不一致時,其遺囑能力是以哪一個住所為準?一般認為應當由當事人的屬人法解決。
但在屬人法的確定上,各國具體做法不一。比如,日本、波蘭等國是依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奧地利採取的是依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本國法;瑞士採取的是選擇適用遺囑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採取的則是區別制來確定遺囑能力的準據法。
2.遺囑形式要件的準據法
遺囑的形式要件也稱為遺囑方式。在遺囑方式方面,各國規定也存在差異。一般說來,法國、日本、瑞士等國無代書遺囑的規定,而除我國和韓國外,幾乎所有國家均無錄音遺囑的規定。
關於遺囑方式的準據法,有的國家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統一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律,一般都採取屬人法或行為地法作為準據法。但是,20世紀 6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都普遍反映出了擴大遺囑方式準據法範圍的傾向。比如,2023年10月5日簽訂於海牙,2023年1月5日生效的《有關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公約》中就明確規定了遺囑方式的多種準據法。
不動產遺囑方式,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遺囑方式,可依下列任何一種法律:遺囑人立遺囑地法;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國籍國法;遺囑人立遺囑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遺囑人立遺囑或死亡時的慣常居住地法。再如英國傳統判例對遺囑方式採取區別制,分別規定了兩個法律適用規則,即不動產的遺囑方式按照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的遺囑方式依立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2023年,英國通過了《遺囑法》,進一步擴大了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範圍,其第1條就規定:「凡是依遺囑訂立地、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住
所地、遺囑人立遺囑或死亡時的習慣居所地、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國籍國的現行國內法而作成之遺囑,得視為恰券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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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囑的實質要件及效力的準據法
所謂遺囑的實質要件,主要是指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內容上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而所謂遺囑的效力,是指遺囑的生效以及遺囑的法律效果。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中,確定遺囑實質要件和效力的準據法也有不同的做法。
許多國家不分遺囑處分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統一適用立遺囑人的本國法。對於遺囑能力,各國多單獨規定了法律適用規則,具有普遍性的規定是遺囑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而且多為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
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書寫時有哪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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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遺囑信託跟其它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須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包括遺囑「真正」與「有效性」,以及民法對遺囑的各項限制,特別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遺囑信託才能生效。
所謂遺囑,泛指生前處理死後的相關事宜,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家產處分、死後儀式進行、子女收養、認領等等,但遺囑信託則是特指財產處分的範圍,而且,前提是該分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型別,根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目前實務上大部分預立遺囑的方式,仍以自書遺囑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也需要再另行簽名,而代筆遺囑也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遺囑不生效力,進一步影響遺囑信託的效力。
除了遺囑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對遺囑也有許多限制,例如,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人的同意或承認,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二、書寫遺囑信託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應確保設立信託的遺囑本身合法有效,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內容,都不得違反《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2、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目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資訊、受益人的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信託期限、受託人的報酬以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等內容。
3、遺囑信託中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遺囑內容。
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需特別注意,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出去,如果有多數的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遺產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遺囑信託必需事先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或是遺產管理人,律師、信託業等公正可信賴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效要件?
6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7樓:法幫網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這裡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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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子構成的如分bai子晶體,如二氧化碳 du,水 等zhi 由原子構成的如dao原子晶體,如石墨專,金剛石,晶體矽等他們的主屬要區別是看粒子之間的作用力是什麼,分子晶體是分子間力,而原子晶體是共價鍵,作用力極強,熔沸點更高 希望對你有用 所有的純淨物都有分子組成。這是物質的組成的最基本概念。只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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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有效 主要是指通過教師在一段時間的教學後,學生所獲得的專 具體進步或發展。教學有沒有屬效益,並不是指教師有沒有教完內容或教得認不認真,而是指學生有沒有學到什麼或學生學得好不好。如果學生不想學或者學了沒有收穫,即使教師教得再辛苦也是無效教學。同樣如果學生學得很辛苦,但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也是無效...
健全有效的績效評估包含哪些內容
績效考核的基本流程是 1 績效診斷評估 管理診斷,績效調研回 2 績效目標確定 經營計劃答 工作計劃 3 績效管理方案 設計與調整 4 績效測評分析 培訓,模擬實施 5 績效輔導改善 低績效問題改善 6 績效考核實施 組織實施執行 所以完整的績效考核體系包括 一 績效指標體系設計 1 根據戰略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