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及舉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比較

2022-02-22 18:24:07 字數 5288 閱讀 1160

1樓:瑾

1、社團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而組織起來的社員作為其成立條件。例如:任何股份****必須要有股東,任何一個政黨必須要有黨員,這是其成立的基本條件。

對於財團法人,則是看有沒有捐贈財產的行為。例如:沒有諾貝爾的捐贈行為就形不成諾貝爾獎金;沒有人們向希望工程損贈的行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獎學金。

公司和各種協會是最典型的社團法人,而各種**會、寺院、慈善組織等均為財團法人。

2、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結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團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財產結合而成的法人是財團法人。

例如:「所有參加股份****的股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購買了**,參加了這**份****,就要為自己謀求經濟利益,股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和「諾貝爾獎金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諾貝爾在捐他的遺產的時候,就是希望能夠獎勵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學領域、科學技術領域等方面做出了傑出貢獻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財團法人,其目的是為了救助那些失學的青少年」。

3、對於社團法人來說,它是根據社員的意思來構成法律關係的法人;財團法人是以捐贈者的意思而構成的法律關係基礎的法人。

例如:「一**份****的成立,首先要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協議就是社員意思表示一致的檔案」和「諾貝爾獎金是根據捐贈者諾貝爾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獎學金是根據每一個向希望工程捐贈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拓展資料:

《民法總則(草案)》第三章將「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分類來構建我國的法人制度之基礎,但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上極為罕見。

這種分類與社團與財團分類比較,後者更適合構建法人的基本規則。因此,我國民法典應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作為構建法人制度的基礎。

論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劃分的侷限性及改良:大陸法系將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具有歷史的階段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國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該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對法人制度的設計有現實指導意義,有助於理清我國現在混亂的法人分類狀況,還能加強民法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為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參考資料:中國民商法律網、法律快車-如何區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2樓:淡聊祭

社團法人: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由一定數目社員結合而設立的法人。基本特徵是以社員為成立的基礎,屬於人的聚合體。

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一定數目的社員,須建立組織機構,制定章程,並須經法定機關進行登記後,才可取得法人資格。

財團法人:捐助財產集合而成立的社會組織。財團法人只能以謀取公益為目的,設立時必須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並進行登記。

財團法人舉例:諾貝爾**會。

社團法人舉例: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宗教團體(如佛教協會)。

3樓:

1、組成的目的不同。

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結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團法人,例如:所有參加股份****的股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購買了**,參加了這**份****,就要為自己謀求經濟利益,股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

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財產結合而成的法人是財團法人,例如:諾貝爾獎金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諾貝爾在捐他的遺產的時候,就是希望能夠獎勵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學領域、科學技術領域等方面做出了傑出貢獻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財團法人,其目的是為了救助那些失學的青少年。

2、構成組織的意思表示不同。

對於社團法人來說,它是根據社員的意思來構成法律關係的法人,例如:一**份****的成立,首先要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協議就是社員意思表示一致的檔案。

財團法人是以捐贈者的意思而構成的法律關係基礎的法人,例如:諾貝爾獎金是根據捐贈者諾貝爾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獎學金是根據每一個向希望工程捐贈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3、組成形式不同。

對於社團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而組織起來的社員作為其成立條件。例如:任何股份****必須要有股東,任何一個政黨必須要有黨員,這是其成立的基本條件。

對於財團法人,則是看有沒有捐贈財產的行為。例如:沒有諾貝爾的捐贈行為就形不成諾貝爾獎金;沒有人們向希望工程損贈的行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獎學金。

公司和各種協會是最典型的社團法人,而各種**會、寺院、慈善組織等均為財團法人。

拓展:社團法人和財產法人都是法人的表現形式,二者主要的區別主要在於組成的目的、構成組織的意思表示、組成形式等方面。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

4樓:解藥裡下毒吧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會。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於人。例如各種公司、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於財產。例如各種**會、私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學研究機構、宗教教堂、寺廟,以及孤兒院、救濟院等慈善機構都是財團法人。

6樓:

社會團體法人是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願組成

7樓:粉太汀

答案中說有的社會團體法人屬於社團法人,如**會。此說法錯誤,因為**會屬於捐助法人,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比較

8樓:

含義:民法一般將法人在理論上區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後者區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指法律上對於為特定目的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財團法人的設立所基於捐助行為或者遺贈行為。

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指以人的組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人的組織體」。

基礎不同:社團法人是以人為基礎而成立的,而財團法人是以財為基礎成立的.

作用不同:社團法人一般是以贏利為目的而成立的(例如公司),而財團法人一般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例如**會),社會公益性比較強.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財團法人是以一定資金為基礎,組成的法人而社團法人是由公益事業為目的建立的法人 財團法人,比如什麼**會,救助窮人的**什麼的社團法人,比如婦聯,紅十字

10樓:匿名使用者

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於人。例如各種公司、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於財產。例如各種**會、私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學研究機構、宗教教堂、寺廟,以及孤兒院、救濟院等慈善機構都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的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11樓:晉燁熠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區分意義在於,前者以人為基礎,後者以特定財產為基礎,導致以下差別; 設立行為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於生前行為,並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合同並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於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捐助行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於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

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設立程式的差別。

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社團法人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設立人地位的差別。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社團法人成立後,取得社團法人的社員資格。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完成財團法人設立後,未必與財團法人有聯絡。 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

在社團法人,社員可以依決議自動加以變更,還可以依決議資源解散。在財團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組織的變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須由特定機構(如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不存在自願決議的變更或解散。 內部組織不同。

社團法人以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或權力機關,董事會或理事會系依據其指示進行管理,為自律法人。財團法人則無社員大會或意思機關,只有一個管理機關,依章程目的進行管理,屬他律法人。財團法人有時設有受益人。

我國民事立法迄今未採用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稱謂。學說上將屬於企業法人的各種公司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的各種協會、學會,解釋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社團法人。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會管理條例》,將各種**會歸入社會團體法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財團法人。

12樓:的闊海是

區別:(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會。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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