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了對被告人的財產保全?被告財產已經凍結,原告說交了20萬保全金,法官也這麼說,我想問原告

2022-02-25 23:12:22 字數 3101 閱讀 6621

1樓:蔡仲翰

這恐怕需要完整地落實一下,一般來說,原告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供足額或者充分的擔保,而這個擔保通常包括現金、資產等。因此,你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確定一下,即:

1、原告究竟申請凍結了被告多少的資產?

2、被告實際被凍結的是賬戶上的現金45萬元,還是資產45萬元?

3、原告出了現金20萬元外,是否提供其他的諸如房產等提供擔保?

如果上述問題都落實且被告方面仍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原告僅僅以20萬元的現金提供擔保但是保全了被告45萬元的現金,而原告申請保全的數額達到45萬元,除非本案涉及先予執行的情況,否則這裡應該是有問題的。

但如果你不能確定的話,建議帶上資料找當地律師做一個全面諮詢為妥。

2樓:侯純龍律師

需要凍結的金額一般是和擔保的金額一樣多。但現在有些地方法院放開了些,只要提供凍結金額的30%以上就可以了。

3樓:冰焰雪如

原告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即你所說的20萬的保全金,原告提交了擔保,法院就可以對被告的財產作出保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六第98條規定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也就是說,原告交了20萬元的保證金只能保全被告的20萬元的財產,所以這樣做並不合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財產保全是被告人辦理還是原告

5樓:哈怎麼肥四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原被告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6樓:上海方燕律師

原被告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被告提出反訴那麼作為反訴原告他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原告向法院申請啊。財產保全的意思,簡單說就是。比如,你到法院起訴別人還你錢,但是你擔心對方在你起訴他的時候把自己的財產轉移了,到時候沒錢還你了。

你就可以申請法院來保全他的財產。不過,你讓法院保全他的財產,法院一般會讓你也提供擔保。因為萬一你申請保全錯誤了,因為保全行為給別人造成損失了,你擔保的部分就要對對方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

8樓:手機使用者

財產保全是國家對債務方的一種強制手叚 指被告與原告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被告一時拿不出償還原告的債務 但是被告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在原告和被告的債務沒有了結前,原告不能隨便變賣該財產 如果要賣 那麼首先要償還原告的債務後才能賣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

出了民事調解書,有訴前財產儲存,被告人可以申請解封嗎?

10樓:海上生明月

債務得到解決,法院應當解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11樓:四川張培律師

應該是調解時,被告就應該 向承辦法官 說明如何解除保全!!也可以提供反保全的行為!!

12樓:

民事調解書中設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後方能申請解封。

起訴的同時能夠凍結被告人財產,申請財產保全嗎?

13樓:四哥有法說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其中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4樓:深圳商務律師

起訴的時候可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並且提供擔保,在立案庭立案的時候就可以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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